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W
Shared by: absences
Categories
Tags
-
Stats
views:
2
posted:
9/4/2010
language:
Chinese
pages:
10
Document Sample
scope of work template
							[急件]
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粤粮计[1999]26 号
关于颁发《1999 年度广东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市粮食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   进一步完善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
咨询、监督职能,及时掌握全省粮食流通情况,更好地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业指导工作
服务,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全国粮食油脂统计制度的通知精神,我局对《广东省粮食油
脂统计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现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的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并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做
好统计工作。
  1

  二、新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综合计划处。
  三、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统计机构,稳定统计队伍,提高统计质量,保
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1999 年度广东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自 199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999 年度广东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抄送:省统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发出     共打印 37 份
  2

  [内部文件 注意保存]
  广东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
  (一九九九年度)
  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粮食(包括油脂,下同)统计,是粮食、油脂经营和储备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进
行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制定粮食政策和计划的可靠依据,是对粮食行业实
行科学指导和检查监督的有效手段。为了做好粮食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客观性、科学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核算、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服务。
  第三条 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
有粮食企业的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
细则,严格执行本制度。无论是收储还是附营单位都要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数字,不准虚报、
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改进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
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要逐步建立灵活高
效的粮食统计信息传递和交流网络。
  第五条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统计工
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定期研究和
检查统计工作,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
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凡与统
计有关的人员都应根据统计制度规定,认真填写原始记录,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是粮食行政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经营企
业都要认真执行。各市、县(包括县级市)可根据粮食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作出补充,并制定
基层统计报表,发给所属机构和企业填报。
  1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统
计局《关于加强粮油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粮食企业都
必须健全粮食统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省、地、县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
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大、中型粮食企业要设
置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统计队伍要稳定,各级粮食行政部
门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要报上级备案。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
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
关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统计业务,了解有关粮食政策、管理办法,能够运用多种
方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编制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县及县以上统计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电子计算机运用能力,能熟练运用微机进行日常统计工
作。
  第九条 统计人员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织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
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实施。
  (二)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三)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遵守统计纪律,维护统计资料的客观性、科
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 统计人员职权:
  (一)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数字资料
和情况。
  (二)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
的质量。统计机构和人员对任何违反统计制度和统计纪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纠正或报
告上级统计机关进行查处。
  2

  第三章 统计纪律
  第十一条 各级粮食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统计制度,严格遵守统计纪律,对各
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
格执行,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机构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不得
擅自修改。对统计数字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
把关。不得未购报购、未销报销、已购已销不报、虚报库存。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机密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法报送。统计
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
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粮食统计数字必须经同级粮食统计机构负责人认可。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统计纪律执行情况。对统计工作出色和坚
持实事求是,敢于同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的统计人员,要给予支持并表扬、奖励;对违反纪
律虚报、伪造、篡改、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数字的有关领导和统计人员,应根据《统计法》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统计基础工作
  3

  第十六条 要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收储企业和附营企业的原始记录。填
报好报表,规范报送程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是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是会计、统计、业务
核算的共同基础,也是统计准确、及时的保证。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的需要,统一制定粮食统计业务处理程序,并逐步做到地(市)范围内的统一。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格式、联次、传递程序以及结报单、登记簿、整理表等要经过统
计、会计、业务有关职能机构共同研究,简化手续,彼此协调、统一,适应统计、会计、业
务三方面核算的需要。原始凭证不能完全满足统计需要时,必须补充必要的统计原始记录。
随着粮食经营业务的发展,原有的原始记录不能适应需要时,要加以改进,保证每项统计数
字有根有据。
  第五章 统计整理
  第十九条 整理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以上粮食部门每月要认真做
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逐步建立市级粮食统计数据库。
  第二十条 整理统计资料的内容,主要是定期统计报表所包括的指标和有关部门报表的
主要指标,同时应积极调查搜集、整理有关的粮食经济资料,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部门机构变动或统计人员调动,要办好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
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六章 统计分析
  4

  第二十二条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
用科学的方法,对占有的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和分析研究,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
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统计分析要注意政策性和时效性。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围绕粮
食市场的变化过程,采取多种分析、预测方法,反映粮食政策执行和粮食经营中的新情况、
新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统计人员在保证统计报表资料准确、及时上报的基础上,要积极
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市级粮食统计机构每年至少要向省粮食管理储备局报送四篇统计分析
材料。
  第七章 统计非全面调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粮食统计非全面调查制度,逐步完善粮食统计非全面调查体系,适应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弥补报表式全面调查的不足,为实现粮食行政管理由部门管理转
向行业管理积累资料,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非全面调查,主要有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各项
调查在实施时,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将行文并随文公布调查方案。各地在完成省局布置的调查
任务后,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有选择地开展一些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
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接受其委托的机构,依照上级的统一布置,开展
非全面调查,各粮食机构和粮食经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准确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提
供资料,阻挠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统计调查的,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统计法》
进行处罚。
  第八章 统计监督检查
  5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强统计管理和统计监
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监督检查,每年要在适当的
时间组织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质量检查。
                             、
  第二十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结合业务工作,对《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
贯彻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人员的配备情况等进行检查,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条 统计质量检查是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加强统计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检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发现问题,要依照本制度和《统计法》
的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统计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粮食方针政策及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粮食统计
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统计基础工作、统计资料、统计分析情况,统计数字是否准确全面,
原始记录是否健全,帐帐、帐实是否一致等。
  第九章 报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统计报表,要按《统计法》第二章的规定和国
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制发统计报表应简明、适用,
需要和可能相结合。凡一次性调查能解决问题的,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
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不要搞全面调查;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资料,不要向基
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加强粮食统计计算机网络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统计数据传递快速
及时。上网传输的统计数据、资料、分析等,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统计机构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粮食统计资料。
  6

    第十章 报表报送及指标解释
    第三十四条 统计时间规定:
    (一)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执行时间为粮食年度和日历年度。   除商品购销存总值表(粤粮
统 2 号表)和国有粮食部门综合情况年报表(粤粮统 31 号表)执行时间为日历年度外,其它统
计报表的执行时间一律为粮食年度,即从当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各种报表的统计时间从期初到期末,应按规定执行。因交通、通讯不便,按本制度
规定的报送时间上报确有困难的单位,统计时间可以采取固定错综的办法,并报上级统计机
构备案。
    (三)各月、年报表和电讯进度报送时间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归
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保证统计数字不重不漏。
    第三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加强审核,保证数字准确。月报报出后发现
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
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
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三十七条 各种统计月(季年)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章,经
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才可上报。月报采用电子邮箱方式报送的,报送人必
须对各项统计数据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粮食管理储备局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7
  一、统计报表目录报送时间




  8

  二、统计指标解释
  一、商品粮油统计部分
  (一)商品购销存总额
  1、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及个人购进的粮油商品及其他商品总额。包括
从生产者购进、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和进口及从粮食系统内购进的商品金额。
  从生产者购进:指从生产单位和农民购进的商品金额。包括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
  农副产品购进:指从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购进的农副产品金额。
  工业品购进:指从生产单位购进的工业品金额。包括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工矿产品金额。
  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指从本企业(单位)以外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单位购进的商品
金额。包括购自商业、粮食、供销、外贸和其他商业如集体商业、个体商业的粮油及其他商
品金额。包括国产商品和国外商品,但不包括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金额。
  从省外系统内购进: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系统内购进(调入)的粮油商品金额。
  进口:指粮食部门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粮油及其他商品金
额。
  2、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商品的总额,即商品销售收入。包
括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零售、生产经营单位的批发,对批发零售贸易业的批发和出口以
及粮食系统内销售的粮油商品金额。
  零售:指售给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金额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用消费的商
品金额,包括财政供应的金额。
  市的零售额:指城市地区(包括县级市)的市区和市郊区(不包括市属县)的零售额。
  9

  县的零售额: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的零售额,包括设在集镇和农村的工、矿、
林区的零售额。
  县以下的零售额:指城关镇以外的集镇和农村的零售额。
  市、县、县以下一律以粮食机构所在地划分。如设在市的粮食机构销售给市区、郊区的
居民及社会集团消费品的金额一律统计在市;县城关镇的粮食机构销售给居民及社会集团消
费品的金额一律统计在县;县以下的集镇、农村粮食机构销售给居民及社会集团消费品的金
额一律统计在县以下。
  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出售的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金额。
  对农民农业生产资料批发:指对农民或农业生产单位出售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用的商品
金额。
  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指对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销售的用作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金额。
  对省外系统内批发: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系统内批发(调出)的粮油商品金额。
  出口:指粮食部门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粮油及其他商品金额。
  3、期末库存:指报告期末粮食部门所属企业单位已取得商品所有权的全部商品金额。以
上购销存总额均不包括各种储备粮金额。
  (二)粮食、油脂商品购销存数量
  1、收购
  总购进:指纯购进与系统内购进、从其他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及进口的商品粮油数量之
和。
  纯购进:即"从生产者购进",指粮食部门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以外的单位
和个人购进的粮食、油脂商品数量,包括购自社队的自筹、自留粮和农民节余的口粮。
  国家定购:指按国家定购计划购进的粮食商品数量。
  公粮:指向农户征收的农业税粮食实物数。
  10

  系统内购进、销售:指粮食系统内部的企业之间互为流通的粮油商品数量。
  从收储企业购进:指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的粮油商品数量。
  从附营企业购进:指从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购进的粮油商品数量。
  从其他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指购自除粮食部门以外的其他批发零售贸易业用于转卖的
粮油商品数量。
  进口:指粮食部门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中央进口:指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进口计划统一进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分
配给各省的粮油数量。
  2、销售
  总销售:指纯销售、系统内销售、对其他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和出口的商品粮油数量之
和。
  纯销售:指粮食部门向本地、外地各种经济类型批发零售贸易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的用于生活或生产消费的粮油商品数量。
  城镇人口口粮、油:指售给城镇居民食用的粮、油数量和售给集体、个体零售粮贩的粮
油数量。
  农业人口口粮、油:指售给农业人口食用的粮、油数量。
  财政供应:指售给军队的粮油商品数量。
  食品业用粮、油:指售给食品行业、副食业、酿造业(不包括制酒)作原料用的粮油数量。
  工业用粮、油:指售给工业、手工业、制酒、制药、制革和制肥皂、油漆等用作原料的
粮油数量。
  饲料业用粮:指售给饲料工业用作生产原料和直接作为饲料的粮食数量。
  售给收储企业:指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粮油商品数量。
  售给附营企业:指对国有粮食附营企业销售的粮油商品数量。
  对其他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指售给本企业以外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
用于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粮油商品
  11

数量。
  出口:指粮食部门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粮
食部门直接售给外贸部门的粮油商品统计在对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指标内。
  中央出口:指根据国家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中央出口计划,由粮食部门直接出口或委托
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粮食商品数量。
  3、库存及其他
  期末库存:指存放在国家仓库、货场、门市部、加工厂、转运站、代销店等为国家所有
的市场粮油实际库存。不包括国家代储和代外单位保管的粮食。
  国家代储、代外单位保管的粮食:指用作价和不作价等方式代农村集体单位及农户保管
的粮食。
  品种兑入(出):指粮食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及个人进行的粮油品种兑换。
  加工原料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粮食(包括榨油用的大豆)和油料。
  加工成品收回:指加工实际收回的粮油成品,包括豆饼。
  溢余、损耗和损失:指粮油在保管、运输、销售环节中实际发生的溢余、损耗和损失。
包括粮食整理过程中清除杂质发生的减量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事故(霉坏、被盗等)及自
然灾害造成的意外损失。
  其他收入、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粮油其他收入和支出。
 (三)定量人口
  1、出生:指定量人口的新生婴儿入户的人口。
  2、农业人口转定量人口:指原来是农业人口,按国家政策规定,已办理正式户口和市镇
粮食关系手续的人口。
  招收大、中专学生:指大、中专学校从农村招收的学生。
  随军家属进城:指根据军队规定,批准由农村进城的随军家属。
  12

  国家计划控制"农转非":指纳入国家计划控制,凭《"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和《"农转非
"粮食准供证》办理市镇粮食关系手续的"农转非"人员。

  招工:指根据国家下达的招工指标,从农村招收的工人。
  子女顶替: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招收录用家居农村的退休职工的子女进城的人口。
  征地农转非:指根据省下达的征地农转非指标,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
  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进城: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农转非的煤矿井下职工家属。
  专业技术干部家属进城: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农转非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
  干部、职工家属进城:指根据政策批准由农村进城的干部职工家属。
  购房入户:指根据购房政策的规定,经批准入户的人口。
  3、军人复员转业:指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后,按照政策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
  4、迁入、迁出:定量人口已办理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移手续的,即作迁出、迁入统计。
  5、定量人口转农业人口:指原来是定量人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转为农业人口,国家不
再保留其粮食关系的人口。
  6、参军入伍:指定量人口参军入伍时注销户口的人口。
  7、其他:指上述各项以外的增减人口。
  8、就地农转非:指农村人口按国家农转非政策,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国家按照
市镇粮食供应办法办理粮食关系,并将户粮关系落在本乡镇范围之内的人口。包括征地和乡
镇机关聘任制干部、民办教师转公办、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其他机构管理人员、企业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及石灰岩地区农村招工等。
  9、地方城镇人口:指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154 号《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户口迁
移若干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办理的地方城镇居民人口。
  13

  二、储备粮油统计部分
  (一)收购: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省、市县计划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安全水分收
购入库的储备粮食、 油脂数量。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油脂,是由中央财政补贴费用的,粮(油)
权属于中央;省专项储备粮油,是由省财政负担储备费用的,所有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二)销售:指储备粮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储备粮油经省政府批准直接用于安排市场和
救灾销售的实际数量。
  市场调节:指经国家批准统一安排,用于平抑市场粮价和稳定市场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
销售数量。
  救灾粮:指国家批准统一安排,售给因自然灾害影响的灾区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国家专项
储备粮(油)数量。
  陈次粮处理:是指按有关文件规定,批准处理陈化残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数量。
  (三)省外调入和调往省外:指根据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直接从省外调入和调往省外的
专储粮油数量。
  调出地:指国家专储粮油详细出库单位。
  调入地:指国家专储粮油详细入库单位。
  实际调拨数量:指国家专储粮油实际调拨入库数量,包括货款末结算的数量。
  结算数量:指国家专储粮油实际调拨中货款已结算的数量。
  (四)进出口: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安排的储备粮油进出口数量。
  (五)国家专储粮油库存:指期末国家专项储备粮油按安全水分计算的标准库存量。
  (六)轮换收入与轮换支出:指根据国家计划安排,轮换储备粮油时发生的收入与支出。
在正常保管过程中轮换收入与轮换支出的储备粮油品种、数量必须一致。
  (七)损耗与溢余:指储备粮油在保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与溢余。填报时必
须附有文字说明。
  保管自然损耗:指由于专储粮油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化验和计量的合理误差,
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
  14

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所产生的损耗。
  水分杂质减量:指专储粮油在保管、整理过程中,由于水分的自然减量以及清除杂质所
引起的损耗数量。
  运输损耗:指粮油在从发运单位的最后发粮油点到接收单位的最初接收粮油点之间的运
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洒、扦样耗费、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所产生的定额损耗以内
的减量。
  损失:是指因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粮油损失的数量。
  (八)加工折差:是指粮食在加工过程中,实际折率低于统计折率而产生的减量。
  (九)地方储备粮食、油脂库存总量:指各级地方储备的粮食、油脂实际库存数量。
  三、粮食行业统计指标解释
  (一)年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最末一天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附营企业实有的正式职工
及离退休职工人数。包括因病、伤、事假或其他原因未出勤的人数。
  (三)收储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指粮食收储企业在报告期最末一天实有的正式职工人数。
包括因病、伤、事假或其他原因未出勤的人数。
  (三)离退休人员:是指年度末粮食收储企业已离退职休养的人员数。包括本年和本年
以前离退职休养的人员数,不包括已死亡的离退职休养的人数。
  (四)粮食仓容:指粮食仓库和货场安全储粮的最大容量,东北、华北、西北各地和河
南、山东省按中等小麦计算,其他各地按中等稻谷计算。
  (五)完好仓容:指粮食仓库上不漏、下不潮、墙不裂、地不下沉,不需要修理可以安
全储粮的仓库容量。
  (六)油罐容量:指油罐安全储油的最大容量。
  (七)粮食加工能力:在报告期内,能够生产加工某种粮食产品的综合平衡能力,通常
指企业加工某种粮食产品的全部设备。
  15

在原材料、燃料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以及设备正常运转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年
产量。
  (八)实际加工量:在报告期内,粮食企业加工粮食产品的实际数量。
  (九)加工企业个数:在报告期内,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企业数量(不含饲料企业)。
  (十)饲料生产能力:在报告期结束时饲料产品生产的综合平衡能力。不包括全部停产
或关闭企业中的生产能力。
  (十一)饲料生产量:饲料工业生产的实物量。饲料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有使用价
值的产品数量。它除包括本企业的产品产量外,还包括代外单位加工的各种饲料产品产量,
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饲料产品产量。它表明饲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成果。
  (十二)饲料企业个数:在报告期内,从事饲料加工、生产的企业数量。
  (十三)工业总产值: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总成果。它主要由三部
分组成:1、期内完成的成品价值和对外出售的半成品价值;2、期内完成的工业性作业的价
值;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工业模具等期末结存量的差额价值。为了按照当时的价格反映
工业发展中的各种比例关系,并便于与各种货币指标进行比较,可以采用现价格计算工业总
产值。
  三、若干具体问题的统计处理方法
  一、省间毗邻地区跨界购销要分清省内和省外。
  二、粮食企业内部联营企业由一方统计,在辖区外独资、自营的粮油由归属的粮食部门
统计。



  三、粮食部门的饲料厂、面粉厂、食品厂等工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等单位经营的粮油都
要统计。饲料厂购回原料作生产用的粮食投放生产时作饲料用粮销售统计。
  四、商品粮油与储备粮油统计指标是相互独立的指标。
  16

  五、商品粮油与储备粮油互相划转时作其他收支统计。
  六、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和贸易中心等粮食交易单位起中介作用的,粮油商品由买卖双方
自行交割的不需要统计,其他的执行本制度。
  七、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单独统计上报,并抄报所在省粮食局。
  八、原战略储备粮油统计办法如有变化按有关文件执行,如没有变化暂按原办法统计。

						
Other docs by absences
星期五编辑
Views: 10  |  Downloads: 0
制冷空调中的计算机仿真与控制
Views: 1  |  Downloads: 0
记者梁英
Views: 2  |  Downloads: 0
公务员常识知识汇编最全面版
Views: 0  |  Downloads: 0
广饶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Views: 2  |  Downloads: 0
李开复自传世界因你不同
Views: 2  |  Download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