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教学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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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教学辅导
                              辅导教师

张晋芳

                              答 疑 电 话

2052057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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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
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以
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 1842 年出版的《公
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
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
进入 20 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
概念。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
其中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经济法”的
概念。
在我国,自从 1979 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都使用了“经济法”
这一概念。慢慢地,我国的法学材料、专著、论文、
工具书、资料中,也都广泛地采用了“经济法”这一概
念。
什么是经济法呢?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
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
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的
干预和协调,如打击走私、外汇管理、金融管理、产
品质量、证券管理等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在宏观调控
和协调社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有以下
几种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
终止和市场主体内部组织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调整这一关系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
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
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
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培育市场体系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规范市
场行为,打破市场分割与封锁,制止不正当竞争。与
此相适应,经济法把左右市场体系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垄断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价格关系、消
费者利益保护等关系纳人自己的调整范围,调整这些
关系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证券法等。
▲3、政府宏观调控关系
政府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代表国家从长远和公共利
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全局所进行的组织、监督和协调
过程中研发生的经济关系。生产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
提高主要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但是各国市场经济运
作的实践表明,市场调节本身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
消极方面,尤其是随着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对
市场机制具有决定作用的竞争受到限制,并影响正常
的价格机制,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这就需要通过“国家
之手”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以保证市场的
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战略的实现。进行宏观调控的法
律主要有计划法、金融法、税法、价格法、外汇管理
法等。
▲4、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
保障关系是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
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
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兼顾公平,既要克服平均主义,
又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但是,市场本身
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建立互
助互济、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社会保
障中发生的这类经济关系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以利于
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
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整这部
分关系的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
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经济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包括:
▲1、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的原则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
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此,在经济法
中必须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既要防止干预过多也要防止干预过少,因此,
要将国家适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原则,强调干预范围
和干预手段的法律化,避免干预的随意性。
▲3、鼓励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原则
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来源于自由竞争,因此,经济
法赋予各种市场竞争主体竞争的自由,鼓励市场主体
之间相互竞争。但竞争自由必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的自由,不能为所欲为,不择手段。经济法维护在公
平、公正、公开基础上的竞争,制止一切可能妨碍竞
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相统一原则
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
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
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经济
效率是指经济产出和经济投入的比例,包括社会经济
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经济活动的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为了
维护社会的稳定,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平。
▲第二节 经济组织法
经济组织法,是指确立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组织形式
和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国有企业法、
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联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
企业兼并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企业集团法、合作社
法等。这里重点介绍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
▲一、国有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通过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92 年 7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1、国有企业的含义、地位及作用
▲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依法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
单位。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在
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
▲2、国有企业法的含义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国有企业的设立
设立国有企业,必须由创建单位提出申请,依照法律
规定,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的变更
▲国有企业变更的主要形式有:
▲(1)合并
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
者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
▲(2)分立
分立,即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3)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如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
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
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
企业的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
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
▲3、国有企业的终止
国有企业终止的原因有: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被撤
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
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终
止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登记手续,
缴销营业执照。
▲(三)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国有企业的权利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资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2、国有企业的义务
▲(1)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
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
值;必须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必须完成指令
性计划等。
▲(2)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
负责;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做好环境保护
工作。
▲(3)对职工应尽的义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
护工作,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加强职工思想文
化教育,支持和鼓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
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活动等。
▲(四)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1、厂长负责制
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
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负全面责任。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
聘,或者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后产生。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
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有权依法行使自己
的职权。企业设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
厂长决策企业的重大问题。
▲2、职工代表大会
它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
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
审查通过、审议决定、评议监督、选举等职权。同时,
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企业法规
定的义务。
▲3、企业党组织
它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其任务是加强政治领导,发挥
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做好思想
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对
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为基础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设置区域主要分
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
的关于集体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
国调整集体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91
年 9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条例》,1996 年 10 月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
▲(二)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企业
财产由城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登记后,就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
权利有:依法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等。城镇集
体企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与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基
本相同。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不同,城
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
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有权依法选举、罢免或聘
用、解聘厂长、副厂长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
长对职工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
▲(三)乡镇集体企业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
在乡镇(包括所辖村)开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
企业。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
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
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
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
投资者所有。至于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
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乡镇企业在城
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
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乡镇企业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准登记后取
得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
件的,经核准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乡镇企业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相同。
乡镇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
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
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
应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三、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
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组
织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7 年 2 月 23 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
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
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
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
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
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应通知
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
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
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
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
▲四、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
1999 年 8 月 30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
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经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为成
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
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
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
出资的,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事务,也可以委托
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与受托
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
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
▲五、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由外国投资者独
自投资的企业。目前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种形式,简称为“三资”企业。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实施条例》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实施的《外资企业
法实施细则》等。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
损的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
数项要求:(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
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
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
收益大;(3)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
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合资企业:(1)有损
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
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
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一方权益的。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
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在合
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
低于 25%,注册资本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形式。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
一切重大问题。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
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利润或产品、分担风
险和亏损的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依法取
得中国法人资格。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双方的出资
不折算成股份,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合同的约定行使
和履行。
▲(四)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
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
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
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5 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
其他对外对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公司的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两种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
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
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
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
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的出资全部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
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等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
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
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
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股东会。股东
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它依法定议事规则行使决定公司
重大问题的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少、规模小的公司,也可
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长是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经理是董事会的助理机构,负责公司的
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 3
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
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不设监事会,
只设 1 至 2 名监事。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
任监事。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
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
会,其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由国务院确定生产特
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
独资公司的形式。
▲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不少于 5 人,其中半数以
上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该企业可以单独作为发起人。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
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
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
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
是募集设立。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
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
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
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发起人交付
全部出资并选任董事和监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期发
行股份的,交足股款并于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后,即由
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
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依法进行审查,符
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3)监事会
监事会的成员不少于 3 人,应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所划分成的均等份额,
它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由股东持有。股票是股份有
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凭证。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资本
而发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
股同权,同股同利。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
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采
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
式。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并在任期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
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包括: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前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均解散,共同形成一
个新公司;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其中一
个存在的公司,吸收其他解散的公司。公司合并应由
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依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分立可分为:
▲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3、公司破产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不善,被人民法院依
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股东、有关机关部门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
进行破产清算。
▲4、公司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此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应当解散。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将清算事务
移交人民法院。


▲第三节 市场秩序管理法
先看一段录像◆北京胡同游
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
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反不正当竞
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
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里主要介绍反
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
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 年 9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3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该法于 12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
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
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
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
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
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
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
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
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
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
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
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
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
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
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
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
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
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
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
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
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
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
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
的。
▲10、诋毁商誉行为
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
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
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
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
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
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
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司法机关,对上述不正当竞争
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追究:
▲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
损失。
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侵犯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伪劣商品、商业
贿赂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一) 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
法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
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
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
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
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
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
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
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
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
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
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要求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
权利。
▲(7)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
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
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
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
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律
上的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的义务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
▲(三)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1、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
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责任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经营者违法
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分别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
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
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
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
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说明、样
品相符。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即对产品质量要真实、准确和实事求是地表示。
▲(3)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
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4)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售出的产
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
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图片案例
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是何等的重要。
喝啤酒而伤了眼睛,这是想也想不到的事情,而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就应当在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
损害时,起到了一个保障,一个依靠。但是,我们也
看到了,法律的执行仍需要一个过程。一个案例,也
许可以让大家想到更多的一些关于社会、关于法制建
设、关于其他的更多的东西。
朱总理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十分关注,他指出,国家的
监督,用户的选择,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四节 宏观经济调控法
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是指规范政府管理经济手段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果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
府经济行为的法律,那么经济法主要由市场主体法和
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构成。前者通过对经济个体完全
的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
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
益性的矛盾和防止市场机制失灵;后者则通过规范和
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以避免由于政府调控职能
弱化或经济管理部门滥用权力而导致的经济失调和市
场规制法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在宏观调控法中,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
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计划法、投资
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
法、自然资源法、农业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
等。它们均主要以政府为立法对象,通过以法律形式
赋予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并综合适用各种手段鼓励、促
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权力,从而在生产、流通、分
配、消费、外贸等各个领域均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到
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整体
经济效益,达到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调节生产
力的合理布局,调整中央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关系,合
理配置社会整体资源的目的。但只有当它们与其他经
济法及相关法律协调运作时,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效率
和效能方得以实现和保证。
▲一、税法
▲ (一)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
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经济行政活动,是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
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和财政部、海关
总署等制定的税收规章组成。
▲税法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是国民经济的血液。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
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进行宏观
经济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在我国具有组织财政收入、
均衡分配、调节经济、强化监督的作用。
税收工作的重要,就要求税收工作人员有较高较好的
素质,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这项重要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金人庆曾说道:加强对自身的要求,是
我们这支百万大军真正成为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能打硬仗的队伍。
从这张图片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法队伍正逐步走向成
熟和正规。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规范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
律规范的具体表现。
▲1、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
财政局和海关。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社
会组织和个人。
▲2、征税对象,指对什么东西征税
▲3、税目
指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
具体化。
▲4、税率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
的尺度。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即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
环节。
▲6、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7、减免税
减税是对应征税额的少征,免税是对应征税额全部免
除。
▲8、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三)我国现行税收种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特别是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贯彻统一税法、公平税负、
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
保障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比较彻底地完成了税制改
革,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种类。
现行税收种类主要包括: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或
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
又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收益额(所得额)为征税
对象的一类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
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以法律规定的资源和资源开发条件的差异
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资源税、
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屠宰
税、筵席税等。
▲ (四)税收征收管理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
税人的合法权益,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制定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 1995 年 2 月 28
日进行了修改。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收征收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所
进行的有关税务登记,帐薄、凭证管理,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等活动。
它是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
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
检查的基本措施。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采取分税制。分税制是在划
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税
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处理中央与地
方分配关系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我国的税收征收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包括货币的发行
和流通、存款的吸收、贷款的发放、转帐结算、外汇
交易、金银管理等。一般说来,金融法包括银行组织
法、货币法、信贷法、结算法、外汇管理法等。
▲(二)银行法
▲1、银行法及银行的含义
银行法是规范银行组织和银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银行,是指经营存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充当信
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
活动的主管机关,在金融系统中居主导地位。它实行
行长负责制,行长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
人大决定;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
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
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专门从事政策性融资业
务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是为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
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
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指导。
目前,我国已有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4、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
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
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
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
国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
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等。
▲(3)城市与农村的合作银行
即在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的基础上组建的合作
银行。
▲(4)外商投资的商业银行
如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设立商业银行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5、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
业务的金融企业。目前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
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经营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等。
▲(三)货币管理制度
货币管理包括货币发行、现金、金银等方面的管理。
▲1、货币发行管理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发行人民币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发行原
则,即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指定的唯一货币发行银行。
二是计划发行原则,即货币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经济发行原则,
即要求货币的发行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进
行,由社会购买力与社会商品供应量的适应性决定。
▲2、现金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现金管理机构及管理对象;核定现金
库存限额和控制坐支;现金使用范围等。
▲3、金银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金银管理的对象;统一管理、统购统
配;禁止金银作为货币流通;保护合法持有的金银和
金银出入境管理等。
这里有一篇报道,题目是:为啥拿掉了“假币一律没收”
的招牌,给大家念一下。
今年春节过后,山东省安丘市的商场、服务、娱乐等
商业单位都纷纷拿下了摆挂在收银台附近的“假币一
律没收”的招牌,取而代之的是换上了写有“禁止使用
假币”、“使用假币违法”等警戒口号的招牌。这一变化,
得力于安丘市农业银行与工商、公安联合开展的
“金融知识宣传月”活动。通过这一活动,使窗口单位
认识到,经商单位无权没收假币。
过去,安丘商家对假币似乎是“谈虎色变”,为预防收
到假币,便打出了“假币一律没收”的招牌,不少商家
一旦发现假币便予以没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假币
的区域流通。今年 1 月,安丘市农业银行抓住闹春时
节,便主动与工商、公安部门联合,在市区街头广泛
宣传国家金融法规,讲解金融常识,接受市民咨询,
并有针对性地给商家送去金融信息。许多商家学习了
国家的《假币管理办法》后,知道是否为假币关键在
于鉴定。只有国家合法金融单位和执法部门的鉴定才
具有法定效力,商业部门的鉴定没有法定权威性,他
们可拒收和制止、举报假币流通。因此说,只有金融
部门和公安执法部门才能没收假币。
掌握了法规后,众商家便悄悄地收起了摆挂的招牌。
安丘农行又立即给商家送去人民币宣传图样和写有
“禁止使用假币”、“拒收假币”等内容的公益广告口号
牌,并发动商家和公众监督和举报假币及假币使用者,
公布了举报电话。他们接到举报电话,立即与公安、
工商联合出击,另外还经常串巷下乡,打击金融非法
行为,使假币贩子不敢驻足安丘,有效地保护了群众
利益。
▲(四)信贷、结算制度
▲1、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是指国家为了提高信贷资金的经济效用,根
据国家宏观经济决策要求和信贷业务的需要,运用信
贷手段对国家信贷资金进行的有效调节与控制行为。
信贷管理的内容包括存款的规定、贷款的规定和利率
的规定。
▲2、结算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换、劳务服务和资金调拨等引起的
货币收付行为。
结算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它对减少现金的使用,
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
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结算分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转帐结算约占当今社会
收付总量的 95%左右。其结算方式有汇兑、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票据结算等。
(五)外汇管理制度
1997 年 1 月国务院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
管理条例》 是我国调整和规范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
根据其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
结算的支付手段。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支付凭证等。
外汇管理亦称外币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对其
外汇收支、买卖、借贷和国际结算、外汇出入国境等
活动及本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干预和限制。
我国外汇管理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汽车项目
外汇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管理的目的是维护本国的货币金融秩序,保持本
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和货币汇价水平的稳定,扩大国际
经济合作,发展本国的经济。


▲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一、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
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法律意义
上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
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等。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
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等。
▲环境保护法的特征主要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
共同性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不
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的高速发展,也不能
以放弃社会发展来避免环境危机,必须统筹兼顾。环
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
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
的特点和在环境管理上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因为环
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
具有不可逆转性。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
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
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三)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
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
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
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也叫环境质量预测评价,它是指对可能
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
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
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
度。
▲3、“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是指一切开发和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和生态
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
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给环
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项目。
▲4、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物或者超过国家排
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5、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控制污染,保护人类
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
种衡量环境质量的基本尺度。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它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调整人
们的行为。环境标准的制定要经授权由国家机关按照
法定程序制定。
▲6、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或间接地测定代表
环境质量的各种指标数据,从而达到对环境质量进行
综合分析的系列活动的总称。
▲(四)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特别应注意的是:因环境污染损失赔偿提起诉讼的时
效期为 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
时计算。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人类可直接获得用于
生产和生活的一切自然要素的总称。
如土地、空气、阳光、风力、水、草原、森林、矿产、
野生动、植物等。
自然资源由自然界的各种物质和能量构成,具有特定
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其特征具体表现为:
▲可使用性、相对性、整体性、地域性、有限性等。
我国自然资源的总体情况是,人均占有量少,分布不
均;开发利用存在着极大的盲目性和不合理性,造成水
土流失严重,沙漠化不断扩大;大面积森林被砍伐,天
然植被遭到破坏;草原退化、沙化、碱化面积逐年增加;
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动、植物种类锐减;淡水资
源严重短缺;矿产资源盲目开采,损失浪费严重。所以,
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刻不容缓。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也称为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申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等。
▲(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
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
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国家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原则
保护自然资源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国务院代表国
家对全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国家环
境保护局和国务院所属部委的有关机构是国家级的自
然资源保护机构,主管全国的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地
方政府中的自然资源管理保护机构具体主管本级政府
辖区的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保护机
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
护实行监督和管理。
▲3、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原则
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资源与资源之间、资源内部之
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不同层次的有机整体。
因此,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既要保护生态平衡,又
要考虑经济效益,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划管理自然资源,
科学合理地开发,综合利用,以便既能取得最好的经
济效益,又能持久地利用自然资源。
▲4、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原则
▲(四)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及国民经济
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某一区域内各类自然
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
排。自然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
▲2、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
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明,持证
人按许可证中的要求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自然资源许可证,从
性质上划分可分三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如采矿许
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
地使用许可证、草原使用许可证等;三是资源进出口许
可证,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
▲3、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对开发利
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费用的制度。实行
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制度,使资源利用成本增加,将促
使人们寻找替代资源,从而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有
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
持续发展。
▲(五)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节 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
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是指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
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
利法、社会优抚法等。
▲一、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
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8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
新中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
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
的规定。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1、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
形式。
▲(2)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
内容进行,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
分。
法定条款是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
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合同的责任。
约定条款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确定的
关于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可
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
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对企业
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
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的规定。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单位中应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
间,包括每日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
实行的是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
工作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可以实行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
制、计件工时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遵守劳动法
规定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
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
报酬。
▲2、休息休假制度
休息休假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昼夜、每周、
每年节假日享有休息权的制度。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
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用于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
▲(五)工资制度
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是用人单位
定时定量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报酬分配规定的基本原则:一是按
劳分配,同工同酬;二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
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
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三是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
控;四是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其确定和调整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
以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
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制度
职业培训是按照职业对劳动者的要求,以开发劳动者
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
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
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
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有关法律规
范。
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包括:(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
要有安全技术规程、工业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安全卫
生行政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监督制度。(2)对女职工特
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有男女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
劳动禁忌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
护措施。(3)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规定不
得招用 16 周岁以下的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
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
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
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
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面大家看一段录像◆竞业禁止纠纷案
▲二、社会保障法
▲(一)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指劳动者或者社会成员在年老、患病、
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由国家、社会或者有
关部门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
度。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残疾
人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社会保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
(二)社会保险法
我国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等。以下仅介绍社会保
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
业中断期间,国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强制实行
的一种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
保险和军人保险。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
的情况下依法领取一定数额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
制度。
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我国养老保险待遇因退休、离
休、退职而有所不同。
(1)退休待遇
即干部和工人达到法定年龄和工龄,因年老、身体衷
弱或因工致残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原工作
岗位并获得的物质保障。其内容是:每月按规定标准
发给退休金;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期间相同;
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住房补贴等,按规定
标准执行。
(2)离休待遇
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到达
退休年龄后离职休养并获得的物质保障。离休待遇,
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
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
(3)退职待遇
即干部和工人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具
备退休条件、经批准后退出了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
质帮助。退职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内容包括:
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
生活费;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支付一定的生
活费用的保险制度。
1999 年 1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该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失业保险的范围覆盖城
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失业保险费由单
位、职工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3)失业保险金首先用
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
须具备一定的条件;(5)必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与
完整。
▲3、医疗(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非因工(公)患病时,
依法得到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具体
包括公费医疗保险制度、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和合作医
疗保险制度。
公费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劳保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国有企业
职工;合作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农民群众。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是统一公费医
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同时按
城乡有别原则,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
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
危害,而负伤
(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
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
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人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专门建
立的社会保险,是对女职工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物质保
障。


▲本章小结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
动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
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政府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
关系。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的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竞争的市场经济主体是多
元的,企业法规定了不同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维护
各主体的独立自主性与平等性。特别是保护企业的自
主权,使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制止和制
裁各种妨碍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营造宽松
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4、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
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我国税法体系中的税收种类主要包括: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
5、环境保护法调整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环境保护法遵循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开发者养护、污染
者治理等原则。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是土地利用
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
收费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
6、自然资源保护法调整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自
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自然资源
保护法坚持重要自然资源公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国家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综合利用,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的
基本制度有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7、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作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
手段。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
同,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稳定和谐的
劳动关系。
8、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社
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社会成员的
基本生存条件,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
成员,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和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社
会成员。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
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提供帮助的法律制
度。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强制性、补偿性、互济性
的特点。我国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
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思考题:
1、什么是经济法?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2、什么是公司?我国现在有几种公司形式?其组织机
构是怎样设置的?
3、我国法律规定哪些法律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4、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5、什么是社会保障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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