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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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主讲人: 彭 贵 才
本教案适用于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生
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
一、行政
行政法,顾名思义是与行政有关的法,所以要了解行政法,首先应
了解行政法上的行政指的是什么。
行政,通常的涵义为“执行”、“管理”,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
组织(包括国家)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
行和管理职能。也就是说,行政存在于一切组织之中。行政法上的行政,
则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执行或管理。它是国家的一
种专有活动,体现着国家的一类职能即行政管理职能。所以,又被称为
公共行政。这种公共行政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1、具有国家意志性。它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更不是个人活动,而
是一种国家的活动,它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
2、具有执行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
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内容是实施
国家行政权。
3、具有法律性。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受法律的制约。
4、具有强制性。它是由国家强制作为后盾来予以保障的。
二、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
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
分。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过程
就是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的内容
极其广泛,它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等。
因此,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较,具有主动性、
广泛性、自由裁量性的特点;行政权同个人、其他组
织的权利相比较,还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的
特点。
行政权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具有积极能
动的作用;另一方面,具有消极破坏的作用。
第二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
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可见,(1)行政法是设定行
政权力的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凡是创设和规定行
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的范畴。(2)行政法是规
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
权力的法。(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
的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对其监督
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它着重调整行政权力与
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法。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即行
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任何部门法均须藉以一定的法律规范和
原则形式表现,行政法也不例外。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依其
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等,可分为以下形式:
1、宪法。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具
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
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它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
职权或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7、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8、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
释。
三、行政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行政法的性质
行政法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法的政治性。
2、行政法的公法性。
3、行政法的国内性。
(二)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众多的分散于各个法
律文件中的行政法规范所构成。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
居各部门法之首
3、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4、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5、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限。
四、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指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担任的角色
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2、行政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二)行政法的作用
关于行政法的作用问题,在西方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保权说、控
权说、均衡说。前两种是互相对立、排斥的不同观点,后一种则是一种
折衷的观点。在我国,则认为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与保障
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双重作用。两者是相互依赖有机统一、相得益
彰的。
首先,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表现为:(1)行政法确认行政权是
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2)保证行政机关具
有优先权;(3)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确立新的行政权;(4)保
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等。
其次,行政法对于公民、组织等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表现在:(1)
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2)保障公民等的民主权
利;(3)保障公民等依法取得新的权益;(4)保障公民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具有行政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法律关系得以
发生的基础,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与行使,行政法律关系便不可能形成。行政主
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它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自由处分。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争议后,行政机关有单方解决、处理权。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
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 行政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
是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二是内容发生了变化。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
灭。
4、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
的根据和相关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和条件。 所谓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
事实又可以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
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法律行为一般指人们的主观行为。
第四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区别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
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行政法学则属于法学范
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包括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
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
制定、执行和遵守等。
二、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具体而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
支学科,它研究的是法现象中的一种特定现象—行政法现象。
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从而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也适用
于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是平行的部门法关系。
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而在法学领域外,
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关系最为邻近。
三、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学科
它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规律;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行政法
的内容与形式;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四、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
则、基本原则三类。规则对社会关系调整最为确定,最为具体,操作性
最强;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弹性相对较大,规范较抽象,可操作性较
弱;基本原则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弹性则更大些,规范更抽象,可操作性
更弱。从调整范围来说,规则调整的范围较窄,通常只涉及某种具体的
事务;原则调整的范围较广,可适应多项事务;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最
广,可适用整个行政关系领域或绝大多数领域。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
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而原则直接规范规则,然后通过规则规范社会
关系;基本原则是直接规范原则,然后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再通过规则
规范社会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
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
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
本价值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
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而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与之相抵触。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
观念。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
规制。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
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
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6、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
者所概括出的,而并非由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中最普遍运用的原理和准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抽象
和概括,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处于统帅和指导地位。其主要作用在于:
1、指导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
2、指导行政法规范的实施。
3、弥补行政法规范的缺陷、漏洞或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4、有助于我们学习、研究、理解行政法或对行政法进行解释。
第二节 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
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是由
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
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
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当然,不同学者因其概括、归纳的方法不同,
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也不相同。我们这里所讲授的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并非各
国普遍共有和为所有行政法学者普遍认同的原则,而只是选择不同学者概括、归
纳出的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若干形成历史较长久,适用较普遍,为较多学者所
认同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
束。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一)法律创制原则
(二)法律优越原则
(三)法律保留原则
二、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
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
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
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两者处
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
位,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
门中的“帝王条款”。
比例原则具体包含三项子原则:
1、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比例性原则
四、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
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
径等。它包含两项具体原则:
1、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其提供公正的听证、
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
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
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
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
治的形式,基本上只是对政府的要求,具体包括: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
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其具体内容是: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4、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
5、不单方接触;
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
政行为;
三、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
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
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
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
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四、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
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
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现代行政管理不仅要求与法治相联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
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行政机关进行任何行政决策,实施任何
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
成本—效益分析,使相应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
可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
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
行政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涵义
在我国,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
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
可以看出,行政主体的基本内容和特征主要有: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和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4、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涵义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
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首先,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
职能的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相区别。其次,行政
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使它与立法机关、司法机
关相区别。再次,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
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执行机关;相
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
如下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三、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这里所研究的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管理手段,是指行政
机关的一般职责、职权和管理手段,而不是指某一具体、单个的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管理手段。甚至这种职责、职权和管理
手段不只是行政机关所独具的,而且为其他行政主体所共同具有。
(一)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了不同层级、不同种类、不同管理领
域的各种行政机关的不同具体职责。将行政机关的所有这些具体
职责加以归纳、抽象,可以概括为以下一些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
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
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
的保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
般有: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
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行政机关的职权是行政机关职责履行的保障,行政机关管理手段则
是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表现形式。有些管理手段是行政职权的直接表现
形式,如制定法规和发布命令、禁令的手段,是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命令
权的直接表现形式;有些管理手段则是行政职权的间接表现形式,如编
制和执行计划、规划,是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权的间接表现形式,行政
合同、行政指导是行政处理权的间接表现形式,等等。根据现代行政法
的一些规定和现代行政管理的一般实践,行政机关运用的主要行政管理
手段有如下十项: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3、实施
行政许可;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实施行政制裁;
9、签订行政合同;10、提供行政指导。
四、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三节 其他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
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他们不同于行
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
职能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非行使法律、法
规授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
能。所谓特定职能,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能或某
种具体事项,其范围通常是很窄的、有限的。正是行政机关则行使国家
的一般行政职能,不限于某种具体领域或某种具体事项。
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
行政组织法所授,且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通常是有限的,通
常限于办理某一具体行政事务,该行政事务完成,相应授权即结束。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能的意义
1、根据民主发展的趋势,国家职能将不断向社会转移。
2、社会进入“行政国”阶段以后,行政职能大量增加,这些职
能如果都由国家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势必助长官僚主义、腐败和
权力的滥用。因此,国家应尽可能将一部分可能社会化的行政职
能社会化。
3、有些行政职能由社会组织行使比行政机关行使更适合。因
为社会组织更接近行政相对人,对相应领域行政相对人的情况更
熟悉,其管理行为更易于为相对人所接受。
4、某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其所行使的职能,
除了其本身的生产经营或社会事务、社会活动的性质以外,同时
又具一定的公行政性质,如公立学校向社会招生,开除学生学籍,
律师协会、医生协会颁发或吊销其协会成员的职业执照等行为,
均具有公行政性质。这些具有公行政性质的职能因与相应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的其他职能紧密相联系,所以法律法规通常将这
些职能授予相应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行使,或者法律、法规在
调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其他行为时,一并调整这些公行政
行为。
(三)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的条件。根据行政
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理,相应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法律、法规
才能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
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
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
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
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
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
至于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在实践中是相当广泛的。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
1、社会团体
2、事业与企业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4、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四)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
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
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
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
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
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概念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
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第一,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
它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
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他们经常性的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
而是从事非国家公务的其他工作。
第二,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
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第三,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
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第四,受委托组织与委任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
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
(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条件:
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
人员。
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只能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
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被委托组织的范围大致同于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
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
律责任。
第四节 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
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其次,国家公
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最后,国家公务
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
我国不实行政党轮流执政的多党制度,所以公务员也没有政务类和业务
类的划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此外,还分为领导职务
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
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
行政机关。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
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国家公务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
系。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并非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
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
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
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取得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只有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通过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才能被诉和取得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当然,国家公务员在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
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对
行政机关的拘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
讼的原告。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
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对公
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晋升、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公务员要求改
善工作条件 、工资待遇,对考核、奖惩、晋升结果不服,向行政
机关提出申诉等,这些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都是以国家公
务员为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内部行政法
律关系。对于因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
本系统处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
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例如,行政监察
机关可以对所有公务员进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质询、
特别调查、罢免等形式对作为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过程中,亦可通过司法
建议等形式间接对公务员进行监督。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成为公务员,
基于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包括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一)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及于公务员。
2、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
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
3、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
的意志进行。
4、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照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
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
奖惩权。
(二)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方实施管理,
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1)考任;(2)选任;
(3)委任;(4)调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也包括四种情形:(1)晋升;(2)降职;
(3)交流;(4)撤职。
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
1、法定原因包括:(1)开除;(2)辞职;(3)辞退;(4)调出;
(5)退休;(6)离休;(7)刑事处分。
2、事实原因包括:死亡和丧失国籍。
四、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及其划分
(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二)公务员身份的划分(1、时间;2、职责界限;3、公益;4、目的、
意志)
(三)公务标志
五、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1、身份保障权;2、依法执行公务权;3、获得劳动报酬、福
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辞职的权利;8、宪法、法律规定
的其他权利。
(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法执行公务;3、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4、服从命令;5、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
守国家和工作秘密;6、克己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 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管理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
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
组织。行政相对人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
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第三、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
体行政行为影响到个人、组织。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相对人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
2、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具有相对性。
3、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广泛。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以下不同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五)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有关立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我国具体包括以下范
围:(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社会团体;(4)公
民;(5)外国组织;(6)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
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
权;(2)参与权;(3)了解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
权;(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
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
务。
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
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含以下含义:第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
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第二,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是行
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具有裁量性
3、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意义
行政行为的意义可以表现在多方面,具体可以表现在行政法学的研
究方面;行政主体方面;行政相对人方面;人民法院的行政司法审查方
面等。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对行政行为的分类研究可以
更深入地理解、把握行政行为的特点,可以从多种角度对不同行
政行为的内容、行为产生的结果以及它所遵循的行为规则进行分
析。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对各种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的认识,有助于对行政行为监督与救济途径、方式的判断使用。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可作多种不同的分类,其中,
主要的分类有: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或
者相对事项产生的具体影响。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因履行行政职能而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的行为。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
定的影响,或者对其所指向的相对事项产生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以
是直接的影响,也可以是间接的影响。但是,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
的,都是由行政行为的内容决定的。不同的行政行为,其内容不同,功
能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行政主体正是凭借不同内容的行政行
为,使其行政职能得以实现。
就行政行为整体而言,行政行为的内容十分广泛、复杂,不同种类
的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对象和目的,同一种类的每一个行政行为又有自
己特定的对象和目的。因此,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
以详细列举。下面仅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
影响,可以把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分为权利性行为和义务性行为两大部分。
1、权利性行政行为
权利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
织获得或丧失某种权利和权能的行政行为。它具体包括:(1)赋
予权利或权能的行政行为;(2)剥夺权利或权能的行政行为。
2、义务性行政行为
义务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
承担或免除某种义务的行政行为。承担义务实际上将影响个人、
组织财产权甚至人身权,因此都需要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来规
定。具体包括:(1)使相对一方承担义务;(2)使相对一方免
除义务。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同的行政行为会
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动作形式和默示形式四种。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行为与其它行为或非行政行为的标准,也是认定一
个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适用行政法规范还是民法规范的标
准。通常来讲,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
1、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
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和公
务员。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才能实施法律和作出行政行为,
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行为,行
政权能是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的要件。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
性资格,因此,行政权能可以称为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因
为,只有运用行政权才能实施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这样的
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等其他法律行为的特征,从而需要行政法规范
调整。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3、法律效果的存在。
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效果
的存在可以称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或内容要件。
4、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
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表示行为的存在可以称为行政行为成立的
形式要件。
总之,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
和形式要件。否则,该行为可被认为是行政法学上的“假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具
体包括: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核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依通说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
力四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
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也就是说,
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
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确定力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双方而言的法律效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对行
政相对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
确定力是一种不可改变力。
确定力又是相对的。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
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主体的一种法律效力。
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
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所要分析的是行政行为从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持续到何时止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也称行政行为的时间效力或行政
行为的存续力。对此,我们应分析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布亦视为告
知)、受领之时或附款规定之时。
行政行为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
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
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
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
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
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均应
收回。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
尽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
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
需要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
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
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
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
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
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好处均要收回;相对人因行政
行为的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
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过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
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等。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
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
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
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
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相对人依原行
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
形式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
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六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
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从动态方面
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的方面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
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和事
2、内容可以反复适用
3、效力的持续性
4、准立法性
5、不可诉性
6、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
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行政立法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其
有效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2、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
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其
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现
在立法严格,其区别主要有: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是会议讨论
决定为必要要件。
(2)在行政首长签署上可以由副职签署。
(3)在公开发布的形式上较为灵活。
第二节 行政法规的制定
一、行政法规的涵义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
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
的总称。其主要特征:
1、从制定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均无权
制定行政法规。
2、从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于“法”
的范畴。
3、从性质及内容上看,行政法规作为行政立法活动包括三类:一是职权立法;
二是授权立法;三是特别授权立法。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等规则的总和。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主
要包括:
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与公布。
三、行政法规的制定技术
行政法规的制定技术主要指:1、行政法规的名称;2、行政法规的结构;3、
行政法规的必要条款;4、行政法规的用语等。
第三节 行政规章的制定
一、行政规章的涵义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是指国务院部、委
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授权
规章。行政规章就其内容可进行如下分类:
1、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
2、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
3、实施性规章和自主性规章
二、制定行政规章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行政规章应当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为了明确行政规章的权限范
围,应当划分行政规章与其他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力界限。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及实
际情况,其具体的划分原则是:
(一)行政法规与部委规章的权限划分原则
1、涉及到全国性的或几个部门关系的,应制定行政法规。只涉及一个部门内部
关系的应制定规章。
2、法律未作规定,国务院也未发布决定、命令的,不宜制定规章。
3、调整内容明确属于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制定规章,调整内容是否属于部门职
权范围尚不明确的,制定行政法规。
4、需要在全国统一推行的政令,不论是否在部门职权范围内,都宜制定行政法
规。
5、部门亟待解决而制定行政法规有来不及的,可制定规章。
(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的划分原则
1、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需要进一步明
确、具体化的,制定行政规章。
2、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规定,需要创设新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制定地方性法规。
不需要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制定规章。
3、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其
他事项制定规章。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1)立项;(2)
起草;(3)审查;(4)决定与公布。
三、行政规章的作用
1、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2、行政规章能给行政相对方遵守行政法规范,提供一个清楚明确的行为准则。
3、行政规章产生出来后,对其制定者本身易产生影响和制约。
4、行政规章由于是行政机关根据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的行政程
序,针对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管理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因而,较
之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更具有灵活、适用性强等特点。
四、行政规章的违法与监督
近些年实践中,由于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众多,制定方式相对简易,
再加之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过程中对于行政规章的性能、地位、
调整对象范围方式等认识不清,难免制定出一些违法规章。这些违法规
章主要表现为:
( 1)越权规章。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有些行政规章在没有任何法律
授权(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法律作了变通和补充;
二是对不应由其调整的领域作出了某些规定。三是过头引申“超前立
法”、“实验立法”。认为既然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制定法律的条件
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制定行政法规,那么由此类推,在制定法律、法规不
成熟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规章;四是超越法定幅度。
(2)侵权规章。主要表现为:一是违法限制权利,有些规章直接或
间接的通过实体或程序的规定,限制以至取消行政相对方的法定权利
(益),致使行政相对方的某些法定权利(益)没有条件和机会行使或
实现。二是违法创设义务。三是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的规章规定对参
与赌博的公民实行劳动教养。有的规章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只须经公安
分局批准即可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收容管教。
(3)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规章。有些部委规章或地方规章不从国家
统一法制和全局利益出发,千方百计为本部门、本地区争权夺利,而限
制或剥夺其他部门、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侵扰中央权力和利益。
这些规章涉及到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辐射到政治生活领域,
造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内部的冲突,弄不好还会导致我国社会主
义法制的结构性削弱或瓦解。
目前,对行政规章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对规章的监督是通过上下级领导关系实现的,上级行
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享有当然的监督权。
行政机关对规章的监督方式是备案审查制度。其备案审查机关是国务
院。
2、权力机关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又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前者指权力机关制定
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规章时的监督。权力机关通过授权时严格限定规
章的权限范围、目的、性质及时限等,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后者指权力
机关对已经颁布生效的规章进行审查的监督。
3、审判机关的监督
审判机关对规章的监督是必要的,但目前我国尚未做到。长期以来,
我国司法监督在行政规章面前止足不前。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规章明确排
除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基于行政规章目前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应
当说是必要的。同时,行政规章由其自身的性质特点,以及发展趋势等
决定,也必须应接受司法审查。另外,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也
不能因其已接受了其他方式的监督而被取代。
第四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和性质
其他规范性文件,又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首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政令,而不是行政立法。
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政令,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第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
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政令。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享有行
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
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
领域的法律效力是:(1)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
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
议案件的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表现在:(1)当事人可以以其作为
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3)
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章 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一节 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
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其主
要特征是:
1、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维持公
共利益的因素,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4、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
5、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
1、提出申请;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3、审核;4、批准(或拒
绝)申请;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
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括
两层含义:一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二是行政相对
人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行政许可的
主要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的申请,依法
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活动而主动颁
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这里所说的一般禁止,
是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或资质确认便不能从事活动,是和“绝对禁
止”相对应的概念。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在这一点上,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
政牵制措施。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即必须有正式的法律文件。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5、其他分类
三、行政许可的作用
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作用并不限于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的作
用。
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
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群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
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
好的环境。
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主要是指如果不对这一制度加以严格的规范和控制,可
能会导致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
四、行政许可的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的原则
3、合理裁量的原则
4、效率的原则
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程序
2、审查程序
3、颁发程序
六、行政许可的效力
1、证明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
是如此。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在批准颁发许可证的过程中,搞权钱交易、
收受贿赂,许可范围非法扩大,审批权限不清、秩序混乱、标准不一,
无时限规定等问题是不应忽视的。这与我国现实没有完备的行政许可法
律制度是直接相关的。
第三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涵义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
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
政行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种类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
物质上的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
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相关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
费入学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综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行政给付的种类主要有:
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
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三、行政给付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或资格。行
政给付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赋予特定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
的权益,是一种典型的授权性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实施,对于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民政部《关于全面普
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所指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是与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
行,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给付的目的在于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
有关的权益,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一律平等
地实施,不允许无根据地差别对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给付申请,
行政机关通常只要没有正当的理由便不得拒绝给付。
第四节 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涵义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
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
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
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
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的遵
纪守法的集体或个人。
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二、行政奖励的形式与内容
行政奖励行为的广泛性,界定了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行政奖励既
包括给予相对人物质方面的权益,如发给受奖者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
也包括给予相对人精神方面的权益,如授予受奖者某种法定的荣誉等。
一定的行政奖励形式,是行政奖励内容的反应。行政奖励的内容,是指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行为所赋予被奖励人的权益。根据不同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形式和内容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
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
奖章等。
2、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
3、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即对受奖人予以晋级或晋职。
三、行政奖励的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原则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第五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涵义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
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
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具
有重要的意义。它的主要特征有: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
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
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形式与内容
(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
形式:(1)确定;(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
鉴证。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
以上各种形式的行政确认,其所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及法律
事实和法律关系。
1、法律事实。行政确认中的法律事实,除具有一般法律事实的性质
外,着重于强调其特定的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属性。
即这些法律事实都与能否确认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紧密相
关,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对特定法律事实的确认,是行政确认中数
量较大的部分,涉及的范围也较广,内容较复杂。
2、法律关系。行政确认中的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是确定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特定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大致有
如下内容:(1)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2)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3)
合同效力的确认;(4)专利权的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依申请的确认与依职权的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
(2)民政行政确认
(3)劳动行政确认
(4)卫生行政确认
(5)经济行政确认
(6)司法行政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
1、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
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2、行政确认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
的合法权益。
3、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四、行政确认的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六节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
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裁决的
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当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
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1、权属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三、行政裁决的原则
1、公正、平等的原则;2、简便、迅捷的原则;3、客观、准确的原
则。
第八章 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一节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
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法定性。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主观能动性。
4、具有及时、迅捷性。
5、具有侵权救济性。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
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
第二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涵义
行政规划,又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
其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
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
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行政计划以及基于行政计划而
展开的计划行政,被视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行政规划具
有如下特征:
1、综合性。行政规划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目标设定和手
段的综合性。
2、法定性。
3、广泛的裁量性。
行政规划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与行政立法及准立法共通的一面,
即作为统一行政上的各项政策并付诸于实施的基本标准而发挥其
作用。但是,行政规划与行政立法不同。行政规划的策划与决定,
与其说是法的行为,倒不如说是具有强烈政策性的行为。
二、行政规划的种类
1、根据对象事项,行政规划可以分为:经济规划、产业规划、
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
教育发展规划、国防工业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
等等。
2、根据其对象的范围,行政规划可以分为综合规划(或总体
规划)和特定规划(或专项规划)。
3、根据其区域范围,行政规划可以分为全国规划、地方规划
和区域规划。
4、根据其时间长短,行政规划可以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
短期规划。
5、根据其内容的具体性,可以分为目标规划和实施规划。
6、根据其有无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制上的规划和事实
上的规划
7、根据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可以分为非拘束性规划
和拘束性规划。
三、行政规划的作用
1、科学、合理地实施行政的功能。
2、调整和综合功能。
第三节 行政命令
一、行政命令的涵义
按照通俗用法来理解,行政命令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和措施。
而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
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二、行政命令的作用
在现代管理中,行政命令既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又具有一定
的局限性。
第四节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涵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
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法定性。
二、行政征收的种类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三、行政征收的原则
1、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2、公平、公开的原则。
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
第五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
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
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
政行为。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法定
权限。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性衡
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
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
对人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理论上的划分:1、人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申诫
罚。
立法上的划分: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6、行政
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设定权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2、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一事不再罚原则
(2)时效原则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4)具体量罚的合理性原则
(5)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概念
(2)简易程序的条件
(3)简易程序的内容
2、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程序的步骤
1)立案;2)调查;3)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说明
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是裁决;8)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听证程序的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和原则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2)当场收缴罚款;(3)强制执行。
第六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
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三种形式:行
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
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
行政强制的最为基本的类型。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
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
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
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
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
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相对人进行的,主要指影响相对人权
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二)即时强制的特征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而采取的
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同,即时强制不以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为必
要条件。
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
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三)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特征
1、行政调查中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行、强制性和
执行性。
3、行政调查中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调查中强制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调查对象应当
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5、行政调查中强制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强制检查、了解等信
息收集行为。
6、行政调查中的强制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7、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
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
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
(2)执行罚
2、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
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它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
(1)人身强制
(2)财产强制
(二)即时强制的种类
(三)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种类
三、行政强制的作用
1、行政强制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
2、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
3、行政强制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必
要手段。
4、行政强制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
义务的有效方法。
四、行政强制的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3、及时、准确、手段正当的原则
4、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
5、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7、协助执行的原则
第九章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行为
第一节 行政指导行为
一、行政指导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
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一种非职权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2、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行为,相对方具有选择上的自愿性。
3、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行政指导是一种单方行为。
5、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广泛、方法灵活多样。
二、行政指导的分类
三、 行政指导的原则
1、正当性原则
2、自愿性原则
3、必要性原则
四、行政指导的实施
五、行政指导的责任与救济制度
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
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三、行政合同的原则
四、行政合同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调解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三、行政调解的内容及种类
四、 行政调解的程序
五、行政调解的作用
第四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
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特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
2、可致权益受损性。
3、多样性。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
1、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
3、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1、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
2、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
3、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4、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四、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第十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
步骤、时限和顺序。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性。
2、多样性。
3、分散性。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1、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
2、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
3、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4、具体行为程序与抽象行为程序
三、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1、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
2、行政信息公开
3、设立听证制度
4、行政决定公开
二、公正、公平原则
1、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2、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
行性。
3、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
有科学性。
4、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
有合理性。
5、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
具有正当性。
三、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
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
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有:
1、参与听证券
2、陈述、申辩权
3、复议申请权
四、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
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
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
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以下行政程序制度来体现:
1、时效
2、代理
3、不停止执行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一、行政听证制度
二、行政回避制度
三、审裁分离制度
四、说明理由制度
五、信息获取制度
六、案卷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
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
法、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对
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复议是一种以申请的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所具有的特征是: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
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
听证的方式审查。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
来认识: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
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
错机制的环节。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
要环节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均应遵守有关行政复议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
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完成
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
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
政复议的目的的实现。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
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
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书面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
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
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
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的制度。
第四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范围
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的范围
三、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第五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
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
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之后,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
议权。
第六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
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
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
主体。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节 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复议的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
3、申请复议的形式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受理的概念
2、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的方式
2、审理的依据
3、举证责任
四、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
定;4、赔偿决定;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
度。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
偿,即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
的。
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致害的行政
机关。
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3、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
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三、外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1、国家赔偿责任的否定阶段——国家无责任时期
2、国家赔偿责任有限肯定阶段——国家责任的初步
确立时期
3、国家赔偿责任的全面肯定阶段——国家责任时期
四、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1989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对于建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因
为它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对行政
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赔偿义务机
关、赔偿程序、赔偿经费等问题都作了规定,这标志
着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已经初具规模。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正式全面建立。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国家赔偿责任,简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如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
规定和理论认识不尽一致。即使同一法系的国家,由于所处的历
史条件不同,受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民族文化和意识形态诸因
素的影响,也没有达成共识。
所谓国家赔偿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赔
偿制度的特性,它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是指国家赔偿
责任应归属于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第二,是指国家赔偿责任
究竟应归属于代为责任还是属于国家履行自己的责任。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所确认的国家赔
偿责任的性质是自己的责任。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理论基础的不同学说
1、主权在民学说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
3、法律拟制说
4、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5、国家危险责任说
6、社会保险说
二、我国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1、过错归责原则
2、无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3、违法责任原则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
的前提条件,即国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
1、侵权行为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第五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及意义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四、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五、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六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第七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二)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三)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四)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五)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三、行政赔偿诉讼
(一)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
(二)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管辖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四)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五)行政赔偿案件的执行与期间
第八节 行政追偿程序
一、行政追偿的涵义
二、行政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三、行政追偿要件
四、行政追偿的范围和标准
五、行政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第九节 行政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涵义及分类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四、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第十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行政赔偿方式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标准
(一)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
(二)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三、行政赔偿费用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涵义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
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恒定的。
3、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性质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二)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三)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三、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平衡功能
(二)人权保障功能
(三)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涵义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
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
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二)行政诉讼法律
(三)法规
(四)法律法规的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大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四)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辩论原则
(七)检察监督原则
二、 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四)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
三、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述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原则
(一)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括性规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列举性规定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特征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2、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行为必须具有可诉性。
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
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不实施一定职责
的行为。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二)裁定管辖
1、指定管辖
2、移送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的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判决的顺利执行的原则
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原则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
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二、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
管辖的例外规定。
1、专属管辖
2、共同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
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
律制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
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
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一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
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当事人的涵义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及范围
(一)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
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征
(三)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的区别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涵义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
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涵义
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三、行政诉讼被告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人
二、行政诉讼共同的种类
(一)必要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涵义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涵义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一)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
材料或手段。其基本特征是:
1、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涵义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二、调取、收集证据的规则
三、审查、采用证据的规则
四、保全证据的规则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二)起诉的条件
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一)相应案件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
管辖。
(二)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四)是否是重复诉讼。
三、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二)受理与不予受理
四、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审判组织
2、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
3、调查收集证据
4、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
1、庭审准备
2、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合议、宣判)
三、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1、撤诉
2、缺席判决
3、延期审理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
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
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的概念
2、上诉的条件
3、上诉的程序
(二)上诉的受理
二、二审的审理
1、书面审理
2、开庭审理
3、上诉的撤回
4、二审的裁判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涵义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
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
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
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可能但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三、 再审程序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2、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
第五节 诉讼中止、终结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断诉
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
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二、诉讼终结
行政诉讼终结,是指行政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诉讼不可能
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决定结束行政诉讼案件审
理的制度。
三、期间与期日
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行政诉讼的期日,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
政诉讼的日期和时间。
四、送达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行为。其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涵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终局性。
二、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
(一)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概念和意义
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确认
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和尺度。在行政诉讼中,从
立法上明确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法的立法。
2、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切
实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3、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促使行政诉讼与行政
复议在法律依据上的进一步协调。
(二)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范围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审判中的参照规章
(一)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涵义
(二)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的规则
1、参照规章的具体运作规则
2、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以下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规则
四、行政审判中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一)行政审判中法律规范冲突的不同情形
(二)行政审判中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
(三)各类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
(四)判决的效力
(五)行政判决书的制作
二、行政诉讼的裁定
(一)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和特征
(二)裁定的种类及适用的条件
(三)行政裁定的形式
(四)行政裁定的效力
三、行政诉讼的决定
(一)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决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三)行政诉讼决定的效力
第八节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涵义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原告
(二)被告
(三)第三人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第九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涵义
二、行政诉讼执行的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执行主体
四、行政诉讼的执行根据
五、行政诉讼的执行对象与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
八、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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