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与关注——妇女信息动态 第九期
2008 年 3 月出版
最是一年春好时
刚刚过去的两个多月中,若是说到给人印象深刻的几个关键 词,我想“两会召开”和“艳照门”应该是榜上有名的。 本期《思考与关注》就聚焦在“两会”中的妇女参政和与女性 权益相关的提案,以及围绕“艳照门”事件引发的一系列评论,围 绕这两个专题对媒体报道进行了汇集和摘编。以求能对信息进行 整合和梳理,为各位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丰富的资料和研究 视角。 当然,一年一度的国际妇女节也是不能忽视的,今年的主题 是“投资于妇女和女孩” 本期也选取了几篇与之相关的文章供读 。 者参考。 3 月,初春的季节、孕育希望,就让我们种下希望的种子, 让她结出美丽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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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关注——妇女信息动态 第九期
2008 年 3 月出版
本 期 目 录
妇女与参政:两会专题 .................................................................. 1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妇女代表比例上升约占总数的 22% .......................................................... 1 十一届全国人大各省女代表比例 .................................................................................................. 1 两会视点:中国丰富基层民主形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 3 代表:立法先行是反家庭暴力根本途径 ...................................................................................... 3 代表建议重新界定重婚罪 从源头严惩"包二奶" ......................................................................... 4 政协委员提议职场性骚扰单位要担责 .......................................................................................... 4 人大代表程惠芳呼吁:女人坐月子 男人休产假 ........................................................................ 5 全国政协委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应受刑法处罚 ...................................................................... 6 代表:刑法应增设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 .............................................................................. 6 代表:性别比应成考核政府工作硬指标 ...................................................................................... 7 代表建议渐进式延长女性退休年龄 .............................................................................................. 8 唐建武委员: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 建立补偿机制很关键 ........................................................ 9
妇女与传媒:“艳照门”专题 ........................................................ 10
艳照门:点击与谴责的双重道德标准 ........................................................................................ 10 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 11 有性就不“清纯”了吗? ............................................................................................................ 11 艳照门:道德归道德 法律归法律 .............................................................................................. 12 文化副部长周和平就“艳照门”答记者问 ................................................................................ 13
妇女权益保障 ................................................................................ 14
江苏:从今日起五种行为被视为“性骚扰” ............................................................................ 14 《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即将实施 ................................................................ 15 广东:外嫁女打官司不应设前置条件 ........................................................................................ 16
其 他 ............................................................................................. 17
2008 年联合国秘书长国际妇女节致辞 ....................................................................................... 17 全社会都应尊重妇女的“没报酬劳动” .................................................................................... 18 从“男人节”倡议看性别统计的必需 ............................................................................................ 18 女性免费也是一种身份歧视 ........................................................................................................ 19 美女代言交通背后是男权消费式眼光 ........................................................................................ 20 湖南株洲公选女干部 要求唱歌跳舞像超女 ............................................................................... 21
※因篇幅限制,凡在文章出处标有“节选自”的则说明此处收录的只是原文的一部分。全文可点 击原文链接进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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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关注——妇女信息动态 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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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李洪涛 执行主编:陈佳男 新闻采集:贺 瑾 何爱丽
联系电话:010-84659067 E-mail:cwutgw@gmail.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 1 号 中华女子学院图书馆 100101 网站发布:www.china-gad.org www.chinagende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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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参政:两会专题
(编者按)在刚刚结束的两会,许多两会代表提交了与女性权益相关的提案。一直备 受关注的女性就业、退休、反对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抑制出生性别比失衡等问题正在 提案范围之内。而且提出议案的除了女代表也涌现出更多的男代表们。虽然本届人大 的女代表比例较上届有了提高,但是对于上届制定的目标来说,还是没有达成的。虽 说仅仅差了 0.67%,仍然不能简单的从数字上约等于 22&。因为在推动中国性别平等 的进程中,要不得一丁点的折扣和大约。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妇女代表比例上升约占总数的 22%
节选自:人民网 2008 年 2 月 29 日 原文链接:http://acwf.people.com.cn/GB/6938021.html
在确认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中,有妇女代表637名,占代表总数21.33%,比 十届妇女代表所占比例提高了1.09个百分点。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 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3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 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妇女代表的比例。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 做出明确规定。 有关专家表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提高,意味着更多的妇女代表进入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无疑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管理社会事务等各方 面的权利。
十一届全国人大各省女代表比例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08 年 3 月 12 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28702&ctype=3
序号 1 2 3 4
省
份
代表总数 91 36 114 157
女代表数 26 10 31 42
女代表比例 28.57% 27.78% 27.19% 26.75%
第1
排行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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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香港特别行政区 安徽省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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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上海市 北京市 西藏自治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浙江省 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吉林省 广东省 台湾省 甘肃省 湖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福建省 湖北省 重庆市 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 河北省 四川省 天津市 山西省 山东省 江西省 陕西省 辽宁省 海南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河南省 中国人民解放军
64 58 20 12 90 21 60 69 160 13 48 118 88 66 62 124 62 102 58 121 148 45 69 181 80 68 110 19 19 166 268
17 15 5 3 22 5 14 16 37 3 11 27 20 15 14 28 14 23 13 27 33 10 15 39 17 14 20 3 3 23 22
26.56% 25.86% 25.00% 25.00% 24.44% 23.81% 23.33% 23.19% 23.13% 23.08% 22.92% 22.88% 22.73% 22.73% 22.58% 22.58% 22.58% 22.55% 22.41% 22.31% 22.30% 22.22% 21.74% 21.55% 21.25% 20.59% 18.18% 15.79% 15.79% 13.86% 8.21%
5 6 7 7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7 19 19 19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2 3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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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视点:中国丰富基层民主形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记者:程云杰 孙洪磊 节选自:新华社 2008 年 03 月 10 日 转载自:人民网
转载链接: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9/6976709.html
„„一些代表委员提出,民主的内容和形式还应进一步丰富。人大代表陈秀榕就建议,村民 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以上女性;妇女名额应当占村民小组长的三分之一以上、占村民代表 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这些规定应该写入法律条文。„„
代表:立法先行是反家庭暴力根本途径
莫文秀代表、洪天慧委员建议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纳入人大立法 记者:王长路 任然 节选自:中国妇女报 2008 年 3 月 11 日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28662&ctype=4
3 月 6 日,在参与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小组讨论间隙,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 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对记者表示,在她拟向本届人大提交的建议中,包括“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法》纳入人大立法规划”。„„ “家庭暴力问题,根本的解决途径,依然是立法先行。”洪天慧委员说。„„ 在那份即将提交全国人大的建议中,经过长时期的数据积累和调研,已经为关于家庭暴力的 立法提出了一个基本框架——对施暴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以 及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人员,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预防和制止家 庭暴力所应采取的司法干预、行政措施、社会救助等也提出了具体建议。 „„目前,已有 2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 对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 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派出所公示“家庭暴力接报警点”。此外,有条件 的地方民政部门建立了妇女庇护所、救助站,妇联组织与卫生部门联合建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 心,基层法院建立家暴案件合议庭等。 在洪天慧委员看来,这些地方经验的出现,其实正是一个信号:“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时机,已 经成熟。” “此外,这些已取得成效的经验,亟待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和推广,那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所需要,但又限于立法权限,地方法规不能规定的措施,更须通过国家的专门立法予以解决。” 莫文秀代表说。记者注意到,除了妇联系统的代表委员,也有更多的系统外人士关注反家暴立法 的问题。“在社区成立受伤害女性庇护所”“呼吁全国人大应对家庭暴力立法”……代表委员们的声 音愈来愈高。这使人们有理由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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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的将来,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或将更为明晰。
代表建议重新界定重婚罪 从源头严惩"包二奶"
记者:李晨 节选自:北京青年报 2008 年 03 月 18 日 转载自:人民网 原文链接: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116286/116584/7014236.html
„„鉴于现在社会上的“包二奶”现象日益严重,上海航天局第 801 研究所主任设计师周红 玲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 据周红玲代表介绍,我国《刑法》第 258 条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 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1994 年 12 月的司法解释则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周红玲研究认为,客观的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 会以夫妻名义相称,有的重婚者甚至已经生下了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这种有稳定同居 关系的行为没能纳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畴,导致实际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 致使我国重婚罪形同虚设,也间接助长了重婚现象死灰复燃且呈上升趋势。 周红玲建议,应明确《刑法》中对重婚罪的界定,从源头惩治重婚现象。周红玲建议将原《刑 法》第 258 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修改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除以下情形外,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被拐骗 的妇女;2.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长期外出,生 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 。
政协委员提议职场性骚扰单位要担责
作者:王安琪 节选自:新华网 2008 年 3 月 11 日 原文链接:http://www.yn.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8-03/11/content_12668110.htm
近日在全国两会上,性骚扰如何定罪这一社会难题被再次提起,多名代表委员提出反对性骚 扰、完善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法律。昨天,记者获悉,由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社科 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和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组联合完成的《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 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已于日前发布,并有两名政协委员提交到全国两会。职场 性骚扰将有望被重新定义。 办公室成性骚扰高发区 „„据专家建议稿执笔人、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唐灿介绍,近年的一项调查显示, 曾遭受过性骚扰的女性占受访妇女总数的 71%,其中,职场是性骚扰的高发区。而 2005 年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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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案中,只是对性骚扰进行了原则上的界定,缺乏详细解释,因此,有必 要从职场等角度对性骚扰进行详细的司法解释。 专家建议从两方面对性骚扰进行定义。一是一般定义,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语 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二是职场性骚扰的特有定义,雇 主或者上级对劳动者、求职者实施性骚扰,并以此作为劳动关系成立、存续、变更、岗位分配、 报酬、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惩等条件的;以及任何人在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其实 施性骚扰,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环境的,均应被视作职场性骚扰。 单位对受害人要有补救措施 记者看到,这份性骚扰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中增加了“劳动者在求职或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内容。 本次专家建议稿组织者之一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主任陈本建认为,此举通过给用人 单位增加责任的方式,可适当降低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的可能性。 此外,建议稿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受害人遭遇的补救责任,„„ 偷拍内容应成为立案证据 „„性骚扰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中,对受害者取证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减轻了受害者的 取证难度。在证据收集方面,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主动依职权搜集证据” ;在证据采用方 面,建议“对于受害人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如果只在形式或来源上存在一定的瑕 疵,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就不应将其视为非法证据” 。 据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秘书易蓓蓓透露,这份建议已于 3 月 9 日提案议案截止提交之前,通 过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和尚绍华提交,希望能够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促使性骚扰相关司法 解释的出台。
人大代表程惠芳呼吁:女人坐月子 男人休产假
记者:柴燕菲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2008 年 03 月 11 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cn//jk/kong/news/2008/03-11/1188802.shtml
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院长程惠芳第一句话就提到: “丈夫休产假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男女平等” 。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一些地方行业已有相关的鼓励规定,但在执行中情况不一, 也有一些 丈夫不主动休假护理坐月子的妻子。„„ “我了解到,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招收女性劳动力的重要原因,就是妇女要休产假和担负养 育儿女的家庭责任。 ”程惠芳说, “即使在参加工作的女职员中,有的人也因为怕休产假影响工作, 甚至一直不敢生孩子。 ” 程惠芳说,丈夫休产假制度要求丈夫照顾妻子和新生儿,要求丈夫和妻子一样承担起生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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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家庭责任,一方面在就业时或工作中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男女平等;一方面让丈夫多陪伴妻子 与孩子,有利于家庭和谐。 “丈夫产假的时间可设定在七到十五天间,在此期间的基本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 ”她建议, 为此,程惠芳专门提出了《关于设立丈夫带薪产假制度的建议》 。„„
全国政协委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应受刑法处罚
记者:严艳 朱丰俊 游星宇 节选自:南方都市报 2008 年 3 月 4 日 转载自:网易 转载链接:http://news.163.com/08/0304/09/4669UNI80001124J.html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潘贵玉建议,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 别、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人员进行刑法处罚;取消现行生育政策规定的一二孩生育间 隔,并在农村设“生养女孩奖”。 “目前,全国 31 个省(区、市)中,只有西藏地区属于正常,出生性别比在 110 以上的有 27 个省(区、市)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潘贵玉建议,对非医学需 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涉案人员进行刑法处罚。„„ 潘贵玉介绍,二胎以上怀孕时性别选择较严重。“在第二胎怀孕中,至少有 13%的妇女因选择 性别而终止妊娠, 如果加上 B 超检查为男孩没有终止妊娠的部分, 在第二胎及以上怀孕的妇女中, 至少有 1/4 以上进行过胎儿性别鉴定。” 为此,潘贵玉在其提案中建议,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简 称“两非”)的相关人员进行刑法处罚。同时,潘贵玉建议取消现行生育政策规定的一二孩生育间 隔,并在农村设立“生养女孩奖”。
代表:刑法应增设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
作者:吴艳霞 来自:燕赵都市报 2008 年 3 月 13 日 转载自:网易 转载链接:http://news.163.com/08/0313/08/46TD2TA90001124J.html
“在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严峻形势下,建议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加大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代表、邯郸市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日前提交议案,要求修改刑法条款,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贾春梅代表说,1997 年《刑法》中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 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条规定存在两个缺陷:一是主体限定为“未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的人”,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同罪却不能同罚;二是没有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进行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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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梅提出,上述条款可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贾春梅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的罪名。对以营利为目 的,为十人以上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导致三人以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 的;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而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代表就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建议
代表:性别比应成考核政府工作硬指标
记者:乔虹 节选自:中国妇女报 2008 年 3 月 13 日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28729&ctype=4
“国家应该把出生性别比作为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 将各省和直辖市的考核情 况进行排序,以加大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工作力度。”3 月 12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 议“议案截止日”,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赤峰学院副院长郭丽虹郑重提交了这份名为《关于加大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力度的建议》 。 郭丽虹同时建议,多方面制定女性优先的政策,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倡 导尊重女性、女性优先的社会风尚,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和偏见;对独女家庭等发放政府补贴,加 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步伐;树立“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新型生育观,加强终止妊娠药 品管理,严格控制正规渠道的性别鉴定和人流手术,严厉惩治非正规渠道的性别鉴定和人流手术, 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与郭丽虹同在内蒙古代表团的呼和浩特市口腔医院副院长吕秋娥代表,则就此提出了《关于 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建议》 。她认为„„每月 50 元的标准仅能帮助农村老 人解决部分日常生活开销,对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村群众特别是年轻人吸引力还不大,不利于超生、 出生性别选择等现象的减少。 吕秋娥建议,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政策标准的提高,逐步提 高奖励扶助金标准,„„她同时建议建立随农民收入增长情况而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的定期调整机 制,保持和增强制度的预期效力。 她提议可以从今年起,将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 50 元,提高到 80 元至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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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渐进式延长女性退休年龄
男代表关注同龄退休 记者:邱兰 节选自:中国妇女报 2008 年 3 月 13 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28714&ctype=4
„„在本届两会上,对于同龄退休问题,女代表、女委员依然反响强烈。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明宝代表结合上海完善社保体系的实际,谈了自己的深刻体 会。特别是就此涉及到的女性退休年龄问题,姚明宝代表提出的观点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议和呼 应。 „„姚明宝代表建议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允许上海等沿海地区先行试点,对我国现行退休年 龄规定适时做出修改: 一是建议探索渐进式延长退休年龄。借鉴国际经验,延长退休年龄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用悬 崖式而应是斜坡式。如美国 1983 年社保修正案就规定,从 2000 年开始到 2022 年,花 23 年时间 将退休年龄从 65 岁推迟到 67 岁。按照这一做法, 如果上海先行对女性退休年龄每 3 年提高 1 年, 花 15 年时间即可将退休年龄从 50 岁延长到 55 岁。以 150 万人(每年 10 万人)测算,15 年内养 老保险基金多收少支约 3000 亿元。 二是建议探索渐进式提高领取养老保险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1999 年国务院曾颁布决定,明 确“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05 年仍维持 15 年。国家通过 立法提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从方法上也可采取渐进式,如一年提 4 个月,通过 15 年从目前 的 15 年提高到 20 年。继续完善基本养老缴费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通过在职时多交费来提高自身 养老保险的待遇。 (本报记者 韩晓红) 不应让女性高端人才资源再浪费了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张秋俭 从人力资源意义上说,女性 55 岁必须退休,是对女性资源的极大浪费。因为女性在 55 岁时, 是思想、业务、水平、能力很成熟,也是家务最少的“黄金期”。且随着全民平均寿命的增加,女 性平均寿命又长于男性,让女性在“黄金期”退休,是对国家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处以上女 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的女知识分子,社会分配给她们身上的教育资源远远多于其他人,国家培养 她们的成本也大大高于其他阶层,她们有责任有能力为社会多作贡献。 提前退休使女干部经济收入减少 河北省妇联主席 王淑玲 我国目前退休后的工资制度执行的是 35 年工龄以上的发 90%、30~35 年的发 85%、20~30 年 的发 80%。这样就出现了学历越高,工龄越短,经济收益损失越大的情况。 我们仔细测算过一笔收入账„„女性比同样年龄、受同样教育、同时参加工作的男性一生要 少收入 168574.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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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应该是无条件的 民革陕西省副主委 屈雅君 目前,男女同龄退休已经在全世界 8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实施。目前我国实行的男 60 岁、女 55 岁退休政策客观上减少了女性的就业选择机会,影响了推动两性平等发展进步贡献的进程。所 谓男女平等,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指社会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两性所担当的社会责任均衡,两 性所获取的社会资源和机会均等,这恰恰是建构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意。可现在实行的女性提前 5 年退休政策,恰恰使女性在身体健康、家务减轻的 5 年里失去了担当社会责任、获取社会资源 的机会。男女平等应该是无条件的。我作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今年提交了《关于再次建议修改 与宪法相冲突的男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议案》 。
唐建武委员: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 建立补偿机制很关键
记者:贺霞 节选自:人民网 2008 年 03 月 02 日 原文链接: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116691/116695/6945765.html
„„针对目前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唐建武寄语女大学生:实现就业是一个系 统工程,但每个系统工程都要一步一步地走,让我们找到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症结,迈出第一步! „„唐建武委员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造成了当前女大学生的就业难:一是社会本身对 性别的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又是长期形成的;二是现在男、女生上大学的机会已经实现了平等, 女大学生比例增长很快,但社会却没能相应增加岗位供给;三是由于女性具有在家庭和社会中角 色的双重性,使用人单位对录用女生存在某种潜在的抵抗心理;四是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目 前还没有保护女大学生就业的细责和相应违规罚责;五是女大学生在心理上自强自立的奋斗精神 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六是当前就业岗位紧缺、就业难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唐建武委员在他的提案中提出的解决建议是:一是要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性别公平、男女 平等的氛围;二是要使相关法律法规跟得上;三是要让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起性别 差异给各方面造成的损失,即要有一种合理的补偿办法;四是要有专门的机构来促进大学生(包 括女大学生)就业,要在就业指导中纳入性别等方面的分类指导;同时,还要加强对女生择业的 心理、技能等方面的指导,并应把就业指导提前至高中阶段,使女大学生能更早地开始自己的就 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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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关注——妇女信息动态 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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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传媒: “艳照门”专题
(编者按)提到"艳照门"事件,相信恐怕没有人会说自己一点不知道,因为几乎所有 媒体都报道了这一事件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种传闻、猜测和评论。其中尤以网络为甚, 相关的视频、照片被疯传;大小论坛上都有各路人马发表的"高见",可谓嬉笑怒骂, 其中有反思偶像的、有反思媒体的、有反思社会道德的,还有表示崇拜的、表示不齿 的……不一而足。本期选取其中几篇文章,从不同的视角重新审视“艳照门” 。
艳照门:点击与谴责的双重道德标准
作者:吕频 节选自:南方都市报 2008 年 02 月 13 日 转载自:新华网
转载连接: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8-02/13/content_7596823.htm
„„阿娇说:“(就此事)对社会大众的影响,我也深感歉意。 ”可是,我真想不出,除了曾把她当 “玉女”崇拜的粉丝们之外,谁有资格接受这道歉。除了被香港警方拘留过的个别人之外,无数人 从“艳照门”里获得的只有好处:顶级的色情消费,丰盛、刺激、高潮连连。这是一个当代通信技 术下才能产生的奇观:不管你是谁,不管你在哪儿,只要你有一台联网电脑,你就能和无数从未谋面 的匿名者一起,作为特邀嘉宾在一个无国界色情大 PARTY 上同欢共乐。在这虚拟的同一个世界里, 共享的除了意淫之外,还有颠覆性的权力感:明星尊严扫地,最懦弱、最压抑的人,都可以因看这些 照片获得道德和性的双重满足。 这种集体的观淫可以理直气壮,因为第一,观赏者不用为照片的来源负责;第二,明星们是 “自 愿”的——谁让他们拍了照片并且不好好保护;第三,照片本身就证明了明星们的堕落放纵,而女 明星更是“淫贱”,不必在意他们是否遭到羞辱。所以,只要抵制了香港警方关于下载保存也违法 的鬼话,看艳照的人就用不着有任何不安。这第二第三条是相当强大的逻辑,因为它背后的主流性 道德是大众明星们不敢挑战的。所以,没有一个当事人敢大胆说“我并没有做错什么”,敢抗议被 无忌笑谑的遭遇,而他们的同行好友、公司、演艺工会,在以往历次明星隐私暴露风波中总要表演 义愤的,在明白这些照片并非移花接木之后,都只能失语、回避。 原来世界如此虚伪:单身者有多次性经历是丑闻,拍摄私人裸照是“不好的事”(谭咏麟语), 隐私遭曝光要当事人道歉,甚至还有网友要张柏芝“自杀谢罪” ——荒唐的并不是有多少女明星和 陈冠希上床,甚至不是照片被疯狂传播,而是这些假道学的说词,是对受害者的鄙视谴责,是观淫者 对男人和女人、对自己和当事人所采用的双重标准。 你可以称这些照片是“艳照”,以无视非法偷窃和散布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你可以看这些照 片而无须负责,虽然你的目光如同给那些身体划一道道伤口,但是,一边竭力搜求照片一边幸灾乐 祸甚至辱骂当事人,那是猥琐阴暗的态度,猎奇与观淫的你,无权再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星们进行道 德谴责,因为你已利用和羞辱了她们,你的窥私行为一点不比她们更高尚。另外,你或许会感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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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有趣却也令人空虚,它最终的赠与就是令你餍足、彻底倒了胃口。„„
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记者:吕佳 韩莹 节选自:精品购物指南 2008 年第 14 期 2008 年 2 月 22 日
原文链接:http://dzb.sg.com.cn/stylelife/ylzm/162015.shtml
„„事件发生后,很多人都觉得张柏芝、阿娇、谢霆锋等人都是受害者,向来比较大胆开放 的木子美,这次给出的观点却出乎大家的意料。 “照片最开始出来时,我也很热烈地八卦,但到了柏芝更多的照片出来时,开始感到大家的 疯狂是对女性的伤害,心里就不那么自在了。„„ “我觉得我们也是‘受害者’ 。„„这次艳照事件,我不能说那些照片伤害了我,我心里有 时不舒服,是感觉到女性在今天,仍是这样被娱乐被消费。就是前几天有人讨论的道德悖论:一 方面,貌似有人认为明星的私生活混乱伤害了他们对偶像的感觉;另一方面,传播者、八卦者, 又何尝不是在‘伤害’明星。所以我才会看到,阿娇和柏芝最近的消息都还不错,感觉比较欣慰。 这个时代,好像没有那么狭隘了。越来越多观念在交流,阮玲玉会自杀,阿娇不会。 ” 让木子美觉得最好玩的是有些天,天涯的阿娇吧,有 90 后的 MM 呼吁女孩子们上传自己的裸 照,来抵制大家对偶像的态度,表示可以和偶像做同样的事情,和偶像在一起,她当时是号召 1 万个 MM 这么做,这样的话,就是一个女性行为艺术。她还说了一句:这样,就可以转移大家的注 意力。 “这个事,我很有感触。我觉得那 MM 很勇敢,在那么多窥淫狂面前,以暴制暴,真不错。 因为我看到有的男人说:这就是我们未来的老婆吗? 因为有时对女性的这样的态度,确实隐含了 不尊重。尤其是好多人,去同情谢霆锋,对柏芝有道德批判时,我很反感。我不喜欢某些男权意 识,把女性作为私有物品,去猥亵、玩弄、伤害,完了,还要骂她如何不是。 ” 有人认为,这个事情对男人是有直接损失的,因为他的伴侣可能因此而更小心了,木子美的 观点是:事情都有两面性。 “其实裸照传播,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你如何去看待你的性隐私, 有的人,可能因此更放得开;有的人,可能因此变得更小心。而更放得开的人,那么她对性隐私 就免疫了,她也不在通常的道德啊、传统啊的控制范畴了。我不怕,所以你伤害不到我。从我个 人来说,我希望大家能够看开一点。这么说来,这样的照片也就成为正常的照片了,因为你拍出 来也这样,有什么可怕呢?而选择保护隐私的人,可能永远会在能否保护隐私的栅栏里挣扎。在 这个平台上,大家交换看法,促进了解,也是好的。虽然我会保护,但哪天流传出去,我也不怕。 因为我觉得这不至于损害什么,顶多就是,坦诚相对了嘛,哈哈。我觉得很多事情,其实在于你 个人, 你自己坚定了, 就不害怕。 比如木子美出名, 多少人替我担心啊, 其实, 也没那么可怕。 „„ ”
有性就不“清纯”了吗?
作者:李银河 节选自:李银河博客 200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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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08n2u.html
艳照门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在报上看到这样的报道:艳照门风波冲击到众多品牌,很多人呼 吁抵制艳照门明星所代言的产品;„„ 我的第一反应是:受害人变成了罪人。这些艺人的隐私被人偷去传播,他们是这个事件的受 害人呀!如果被偷去的不是照片,而是他们家的财产,大家难道不同情受害者,反而去投诉和抵 制受害者吗? 当然,问题出在被偷去的东西的内容上:它拍摄的是这些人的性生活。投诉和抵制背后的逻 辑是:他们有性行为,所以不清纯了,所以不能再扮演清纯的角色,不能再代言清纯的产品了。 请问,谁说人有性行为就不清纯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影视明星都有性行为,并没有影响到 他们的清纯度,并没有影响到他们拍广告、拍电影呀。在我看来,苏菲·玛索是形象最清纯的影 星,她没有性生活吗?如果艳照门当事人换成苏菲·玛索,我猜根本不会有法国人去“投诉和抵 制” ,她一定还会继续拍她的电影的(广告倒不一定会拍,据说西方的大影星很少拍商品广告) 。 美国豪门艳女帕里斯·希尔顿和法国总统萨科齐的新婚妻子布吕尼的艳照也发生过被人在网 上传播的情况,她们都被那些国家的网民当作受害人看待,虽然有些人不免“狂欢”一下,也都 是善意的,因为他们知道,人人都长了这样的器官,人人一生中都不免做爱,不是什么太大的罪 恶。中国那些“投诉和抵制”的网民则不同,他们认为做爱是件丑事,他们的逻辑是:既然你让 人看到你出丑,你就不是好人了。„„
艳照门:道德归道德 法律归法律
作者:邵建 节选自:现代快报 2008 年 02 月 18 日 原文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8-02/18/content_7623982.htm
„„一位律师朋友发表了这样的意见:从保护隐私的角度来说,把上传者定为艳照门事件元 凶,没什么不对。邵建把艳照的主角当作受害者,在这个意义上说得过去。但如果人们顺着那么 个思路狂奔,要求法律对做坏事的人(指艳照门中的明星)大加庇护,并去追究那些将坏人坏事 公诸于众的人(指发布照片者)的刑责,法律内在的正义究竟是得到了强化,还是被严重削弱了, 不值得我们深思么?这位律师是法学出身,他的话无法不引起我的注意。 对艳照门,我的基本态度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拍那些照片的明星们归根到底是 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但发布者不同,他的行为已经越过道德界限,需要法律来面对了。 那么,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在哪里?如果一个人的言行没有侵犯他人,他怎么说或怎么做都是他自 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也与法律无关。如果一个人的言行涉及他人,他就要注意这言行是否侵犯 他人。如果侵犯发生,就有可能造成法律问题。因此, “权界”作为一个人的权利界限,由它形成 的德与法之界,就看它是否侵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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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法律如果被请出,只能对着艳照发布者,因为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和名 誉。 但那位律师朋友却认为: 法律如果 “去追究那些将坏人坏事公诸于众的人的刑责” 会有损 , “法 律的内在正义” 。这里可作三点分析。一,什么是坏人?一个人如果没有侵犯他人,可以称之为坏 人吗?法律上的坏人是好定义的,侵犯就是标准。道德上的坏人有时难以定义,因为道德问题人 们看法不同,标准也就不同。比如我就不认为那些拍照明星是坏人。二,在法律上,坏人的隐私 也是隐私,依然不能随意侵犯。法律可以剥夺一个坏人的权利,但不能剥夺他所有的权利,隐私 权就在这不能剥夺的权利之中(办案除外) 。任何一个社会,如果坏人的隐私保证不了,也无以保 证好人的隐私,甚至它还可以以揭发坏人的名义揭发任何一个人的隐私。三,法律的正义就在于 它对侵犯他人的人予以处罚, 用以维持社会公正。 除此以外, 它没有也不应有其他的正义诉求 (比 如道德正义的诉求) 。哪怕被侵犯的人的确是坏人,法律在惩处他的同时也要在另一方面保护它, 这才是“法律内在正义”的完好体现。 综上,在道德层面我赞成对明星们的批评,法律层面我赞成对发布艳照者的法律追究。道德 和法律是并进而不是混淆,恰恰可以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
文化副部长周和平就“艳照门”答记者问
周和平谈艳照门封杀艳照门明星:所有艺人要遵守法律 节选自:人民网 2008 年 3 月 13 日
原文链接: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116286/116574/6994693.html3 月 13 日
3 月 13 日上午 10 时 30 分, 文化部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在大会新闻中心 (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 就“公共文化服务”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香港东方日报记者]:在互联网上香港最近出了一些明星的艳照, 你们如何防止艳照在国内青 少年中进行传播,如何教育青少年?另外,你们会鼓励这些明星参加青少年的活动吗?如果他们 在国内参加活动的时候,你们将如何对青少年进行正面教育? [周和平]:我对你提出的问题很关注。互联网的优势是互联互通,但是另外一面就是不可控。 互联网上确实有一些非常好的信息、非常健康的东西,但是也有一些是垃圾。比如刚才你谈到的 所谓“艳照门” 。一个民族总有一个民族的道德观念,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良好文化素养的民族, 特别是对这些东西应该理智地对待它,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应该引导我们的青年人学习健康向上 的东西。在互联网上要尽量地搞一些健康内容的建设,即所谓“文明的网络” 。„„“艳照门”的 内容,如果按照我的想法,在互联网上就不应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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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
(编者按)江苏和山西两省也已经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截止 目前已经有 18 个省陆续通过了该办法修正案。 《实施办法》的通过并不是妇女维权的 终点,在具体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广东省对外嫁女权益维 护中出现的问题。为了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的有效施行,需要长 期和持续的关注及不懈的努力。
江苏:从今日起五种行为被视为“性骚扰”
节选自:扬州时报 2008 年 3 月 8 日 原文链接:http://www.yznews.com.cn/news/2008-03/08/content_1479372.htm
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今起正式实施。„„ 5 种形式“性骚扰”被法律禁止 „„该《办法》明确规定,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 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 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 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叫好:对骚扰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遗憾:法律责任并未明确 „„ “现在的这个《办法》 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责任的条款,只能对照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赔偿和认定,操作上确 实存在难度,确实是个遗憾。 „„ ” 新法赋予女性诸多新权利 今天实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不仅对“性骚扰”进行了 明确界定,还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更多的权利。 (条文选摘)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 权利。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歧视女性,除特殊专业外,不得提高 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女性自我保护教育, 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有 关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拒收。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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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退休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 生育保险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生育保 险费的缴费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女职工报销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四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第二十五条 其他共有人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应 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剥夺丧偶妇女的合法遗产继承权,不得阻止其带产改嫁。 第三十五条 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主权。
《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即将实施
首次明确妇女维权执法主体 记者:郭晶 来自:山西法制报 转载自:山西新闻网 2008 年 3 月 10 日 转载链接:http://www.daynews.com.cn/sxfzb/yiban/493411.html
3 月 7 日,记者从省妇联了解到, 《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目前已审议通过, 并将于今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该办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执法主体,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 等领域,对此,新修订的办法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增加了新规定。如“妇 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 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 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男方到女方居住地落户或者妇女离婚、 , 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并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 法》的规定批给宅基地” 。 省妇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办法》科学总结了全省各地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根 据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 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修订的《办法》呈现出 8 大亮点,即: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列入总则;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 府责任;对妇女的政治权利进一步做出规定;防止就业、招生中的性别歧视;突出对农村妇女土 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的保护;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细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 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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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嫁女打官司不应设前置条件
记者:陈晓璇 冯小静等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 2008 年 1 月 21 日 转载自:网易 原文链接 http://news.163.com/08/0121/15/42O97SRB0001124J.html
代表们认为“先政府处理,后行政诉讼”不妥 尽管有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但外 ) 嫁女的合法权益仍然没得到保障,司法救济渠道并不畅通。昨天,卢钟鹤等十几位省人大代表提 交议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外嫁女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案件。 议案指出,根据《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 、 、 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分别通过“接受调解”、“申请仲裁”、“申请撤销”或者“起诉” 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2007 年 11 月 13 日,在《办法》施行后,省高院又下文转发了《省委农办、省妇联、 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 重申了对外嫁女权益纠纷 , 采取“先政府处理,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决途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遵照执行。省高院的这一意 见与《办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不相符的。 据了解。由于外嫁女的问题操作起来非常复杂,一般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容易被驳回,律师也 很少代理此类诉讼。 代表们指出,包括《办法》在内的涉及外嫁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外嫁女起诉必 须以政府的行政处理为前提,也并未规定外嫁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纠纷,必须 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后,才能按行政诉讼纳入司法救济程序。“这种做法限制了外嫁女所享有的依 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不利于外嫁女通过合法途径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代表们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办法》中有关外 嫁女权益司法救济的条款得到严格执行。 (记者陈晓璇、冯小静、韩平、许琛、胡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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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编者按)3 月 8 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妇女节,今年的主题是“投资于妇女和女孩” 联 , 合国秘书长呼吁各方加大对推进性别平等事业的投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保证 这一目标实现。呼吁来自于现实对女性事业投资的严重不足。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 需要认真地反省并清醒地认识到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在推进性别平等的道路 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成绩。
2008 年联合国秘书长国际妇女节致辞
来自:联合国网站 2008 年 3 月 8 日 原文链接:http://www.un.org/chinese/sg/2008/womensday2008.shtml
所有国家的政府在 2005 年的世界首脑会议上一致认为, “妇女的进步就是全人类的进步” 然 。 而, 《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十年审查揭示,很多国家的政策与实践相距甚远。最能说明缺乏 政治意愿的一点是缺乏资源和预算拨款不足。这就是为什么今年国际妇女节的主题是“投资于妇 女和女孩” 。 供资不足,不仅损害我们为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所开展的工作,而且妨碍我们为实现所有千 年发展目标所进行的努力。不容置疑的长期经验告诉我们,投资于妇女和女孩,将对生产力和持 续经济增长产生乘数效应。没有任何其他措施对增进教育和健康,包括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更为 重要。也没有任何其他政策更有可能改善营养或降低婴儿和产妇死亡率。 我们确实取得了一些进展,可以在这一基础上继续前进。已经筹集财政资源,以赋予妇女权 力,加强小额供资的作用,为帮助妇女的企业提供信贷,推动公共财政改革。已有 50 多个国家开 始采取注重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举措。私营部门正在加紧努力,为妇女经济赋权提供资金,妇女 基金和基金会正在成为创新的资金来源。 但是,我们必须做得更多。我们这些国际社会成员,包括各国政府、多边组织、双边机构和 私营部门,都需要计算两性持续不平等的经济代价以及为纠正这一问题所需的资源。我们需要建 立机制来跟踪对两性平等的投资,需要经常性地监测和报告资源分配情况,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调 整国内预算和国际援助流动,并保证使这些资金流动得到持续。 在联合国大家庭内也是如此,我们需要更好地提供与需求相称的资源。必须以更可持续、更 可预见的方式为性别平等主流化提供资源,在区域和国家两级尤其如此。为了产生实际影响,我 们为实现性别平等而专门建立的机制需要与挑战相称的供资。我坚信,如果有一个生气勃勃和强 化的处理两性平等问题实体,把当前分散在若干机构的资源集合起来,将从捐助界吸引更多的资 金。这样一个实体通过在全球一级调动变革力量,并激励在国家一级取得更好的成果,将能够更 好地推动我们的事业,从而在世界各地赋予妇女权力和实现两性平等。我促请各会员国调动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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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使关于这个问题的协商圆满结束。 今年,我们离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预定时间 2015 年,还有一半时间。只有通过投资于世界上 的妇女和女孩,才有希望达到我们的目标。值此国际妇女节之际,让我们下定决心,团结起来履 行这一使命。
全社会都应尊重妇女的“没报酬劳动”
节选自:苏州日报 转载自:人民网 2008 年 1 月 14 日 转载链接:http://acwf.people.com.cn/GB/99057/6768422.html
“全社会都要尊重妇女的没报酬劳动”“社会性别与发展”联合国调研项目交流会 1 月 11 日 。 在苏进行。在会上,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联合国妇女基金社会性别高级顾问张幼云作了精彩 主题演讲,并与来自我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领导进行了研讨交流。 „„张幼云在交流演讲中指出„„一项粗略统计显示,全世界男性和女性从事没有报酬工作 所创造的价值为 17 兆亿;其中,女性的贡献要占到 11 兆亿。这些贡献,是在我们的 GDP 中反映 不出的,很多时候也得不到社会承认。不但不承认,有些单位还会以女性要生孩子、带孩子,在 用工上对她们歧视。再有,不少人将“单位里的工作”当做工作,家里的劳动因不直接产生报酬, 就不认为是工作;对妇女老人等在家庭里的工作,不能给予同样的劳动尊重;这是一个非常可怕 的认识,也是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重视的课题。 她说,一组数据显示,世界上 13 亿贫困人口中,妇女占了三分之二;1.3 亿个辍学儿童中, 三分之二是女孩;3500 万难民中,75%是妇女和儿童。在中国,虽然经济在以两位数增长,但妇 女的经济收入并没有随着人们想像的绝对增长。在 1990 年时, 中国妇女所获得的平均收入占男性 平均工资的 77%。而到 2000 年,中国妇女获得的平均收入反而只占男性平均工资的 70%了;也 就是说,尽管中国经济在发展,中国妇女的收入与男性比,还下降了 7 个百分点。另外,多数妇 女在再就业中从事的工作,还是那些不太稳定和没有太多社会保障的工作。 由此,张幼云认为,我们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如果不建立在男女平等基础上,是 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必须从人的权利、社会公正、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对待社会 性别平等问题。我们必须从传统的性别角色中解放出来,让全世界所有男女,在其生命周期整个 过程中,都能充分享受到发展的权利。 ”
从“男人节”倡议看性别统计的必需
作者:佟吉清 来自:中国妇女报 2008 年 3 月 13 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28722&ctype=4
“三八”妇女节期间,参加两会的女代表委员以参政议政的方式,纪念这个蕴涵世界妇女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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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关注——妇女信息动态 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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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与解放深意的节日。我们也又一次听到,中国妇女的地位已经超过男性的声音。来自江苏团 的一位女人大代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甚至据此发出给男同胞一个节日的倡议。 近年来, 社会上频繁出现“妇女地位过高”的慨叹。 究其原因, 一方面在于改革开放走过 30 年, 中国妇女生存与发展环境的改善确实有目共睹。与此同时,还和许多人错误地将妇女对家庭财产 的管理权与支配权混为一谈有关。 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推动着我们不断缩小两性间的差距,却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男女平 等目标的既已实现。保管家庭开支并不意味着拥有家庭实权,抛开财产的控制力和享有比例,无 法判定妇女家庭地位的高低。另有学者提醒我们注意:在传统的刻板化的性别分工社会,日常经 济的管理与其被称做权力不如说是“男主外、女主内”传统分工模式下的妻子职责,充其量只能折 射出部分家庭权力而难以涵盖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的实际影响力。 从目前情况看,判定性别平等与妇女地位比较有影响力的根据,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 人类发展报告中性别发展指数和性别赋权尺度的各国排序。其中,作为人类发展指数的补充,性 别发展指数使用的指标包括:分性别的预期寿命、分性别的受教育程度、男女两性的实际收入。 这些数据显示:随着性别平等逐渐进入社会主流,所有国家的性别发展和赋权值都在提高,但世 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达到理想的性别平等状态。同样根据这一排名,我们清楚地看到,中国妇女地 位远未达到可以忽略性别差异的程度。 事实上,量化男女平等的程度,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早在 5 年前召开的中国妇女九大,全国 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就曾提出,实现男女平等,必须有适当的评价指标体系。衡量我国男女 平等现状如何、妇女发展处于什么样的水平,至少应该包括孕产妇死亡率、出生婴儿性别比、高 中教育中的男女比例、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女性比例和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等五个基础指 标。遗憾的是,我国社会性别统计至今尚未正式纳入国家统计制度。 数字无言,佐证有力。期待在两会的推动下,我们能在不久的将来,以客观真实的评价指标 统计,避免女人大代表呼唤“男人节”式的盲目乐观,同时也为政府作出维护妇女权益的决策提供 依据。
女性免费也是一种身份歧视
作者:梅广 来源:楚天都市报 2008 年 3 月 4 日 转载自:星岛环球网 转载链接:http://www.stnn.cc/life_op/200803/t20080304_741852.html
“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记者获悉,今年是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 30 周年,九寨沟管 理局决定,于 3 月 8 日进入九寨沟景区旅游的女性游客全部免门票。(3 月 3 日成都商报) 游客能够在著名景区享受到免费服务,这当然不失为好事一桩。但这种服务只限定在三八, 只为女性游客提供,景区方面这样做,且不说已经令男性游客感受到了身份歧视,即便是对女性 游客来说,又何尝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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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你是一名女性游客,也正好在三八那天去了九寨沟,面对景区提供的这个免费活动,你 还真别太感激涕淋。道理很浅显:你一旦接受了这样的服务,也就意味着,你在无意之中也就默 认了景区对你的弱势的定性——因为弱势,人家才会对你表示出同情、怜悯和施舍;因为弱势, 人家才可以摆出一副救世主的模样,拿小恩小惠来玩嚼头,赚眼球,让你为他们做一回廉价广告。 一到 3.15,消费者都成了“上帝”;一到教师节,老师就是圣洁的“天使”、无私奉献的“蜡烛”; 一到雷锋纪念日,满大街全是毫不利己的“活雷锋”„„几天热闹劲一过,又都统统打回原形,凤 凰还是原先的那只鸡。这种一阵风似的形式主义,与其说是体现了对某个事物、某一群体的尊重, 不如说是在反讽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无奈和尴尬,让人觉得索然无味。 什么叫男女平等?所谓平等,按咱们朴素的理解,就是没有什么不同。男女之间,不用拔高 一方来损毁另一方,更不必将一方作为烘托另一方的陪衬,在家庭及社会生活中拥有同等的权利 和义务,这就是最基本的男女平等观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什么时候,我们的社会能对其全体成员不分彼此,一视同仁,无论男性还 是女性,其身份和地位,不再需要有一个特定的日子来突出,其权利,也不再需要借助某种形式 来强调,什么时候,我们才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美女代言交通背后是男权消费式眼光
作者: 宋桂芳 来自:中国妇女报 2007 年 12 月 28 日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26032&ctype=4
经过近半年全区范围的选拔,广西壮族自治区 12 月 23 日晚选出了 6 名年轻女性担任其交通 安全形象代言人,以全新理念打造交通安全时尚品牌,借此唤起民众重视交通安全的意识。 (12 月 24 日《中国新闻网》 ) 又是全区各市分赛区激烈对决,又是形体展示、知识问答、才艺表演,最后是美女们脱颖而 出给政府部门代言。如果不是看到活动主办方是地方公安厅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估计没 有人不把这个海选当成娱乐看。现在,既然职能部门出了钱,当然就不能看做是一场全民娱乐的 地方版。 问题是,除了美女,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 官方的说法是:代言交通安全的美女,在一年内义务参与大赛组织方或当地组织方组织的交 通安全公益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形象代言人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 事业中发挥突出的作用。契约当然没有问题,只是我看这目标有点悬:一者,这些有待升值的美 女既无影响力,也无美誉度,凭空出现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中,能吸引多少眼球呢?或者, 如果代言人真是美到沉鱼落雁闭月羞花,那谁还会关注到她们代言的是什么?二者,“提高代言人 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说法也很不专业,看到这些美女,大家真的会神奇地联想到交通安全? 三者,“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事业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永远不可能是美女,而得靠跟咱们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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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接触最频繁的基层交警等言传身教。 这是一个选美的时代。空气中到处都弥漫着美女的味道。市场化的审美,多元化的价值,以 美女来代言生活的真善美当然无可厚非,问题是,泛滥的美女代言背后恰恰是恶劣的男权消费式 眼光。 作为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府职能部门,当然可以跳脱出冰冷的工具理性,但是在利用美 女代言这些事情上,最不能忽略的是成本收益的考量。当选美成为公共事件,它就得接受娱乐之 外更宏大意义的拷问:程序正义吗?目的正义吗? 美女代言交通安全,实在是很考验政府部门行政智慧的事情。但既然好戏开场了,用个流行 的说法:那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湖南株洲公选女干部 要求唱歌跳舞像超女
选拔女干部用“超女海选”模式,因备受争议被暂停 节选自:华西都市报 2007 年 12 月 27 日 转载自:人民网
转载链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GB/8217/6705320.html
日前,株洲市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市妇联,拟通过电视选拔形式,面向全市开展优秀女干部选 拔活动,前 10 强选手将按程序调任相应领导职务 如果不是中途喊停, 那么湖南超女海选的模式可能不只是诞生会唱歌的明星了。因为在那里, 一向很严肃的女干部选拔被尝试用超女电视海选的模式进行,参选者因不仅要参加与其他公务员 选拔一样的笔试外,而且还要相互在仪表、气质、才艺等选拔项目上进行竞争,所以被人称为政 府的“超女试验” 。 10 月 18 日,湖南株洲市通过当地媒体公布该项选拔活动后,迅速在网上引发争议。不久, 为稳妥起见,当地宣告该活动“暂缓进行” 。 被舆论广泛称谓的“超女试验”实际名字为“株洲市公开选拔优秀女干部”的竞选活动,最 早为公众所知道的消息来自于《株洲晚报》10 月 18 日的一篇报道。据称: “凡年龄在 26 周岁以 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均可报名参加 ‘株洲市公开选拔优秀女干部’的竞选活动,报名对 象不分城乡,也不受职业限制。参赛的内容,主要包括仪表、气质、思维、表达、才艺(舞蹈、 声乐、器乐、相声、小品、书法、绘画、制作等) 、知识面(时事政治、文史知识、科技知识、市 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参赛者必须参加以下 4 个板 块的比赛,即演讲比赛、个人才艺(特长)展示、综合知识测试和即席答题。 ” 该报道并没有引起舆论的争议。但网上将此消息与《长沙晚报》的类似报道捆绑传播后,舆 论立刻哗然。不久后,株洲市公开选拔优秀女干部组委会办公室发文: “为更为稳妥起见,经请示 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 ,宣告活动“暂缓进行” 。至此,活动告一段落。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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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者:海选干部不是选文工团干部 据观察这一事件的北京律师申剑光称,人们争议的关键焦点主要集中在 5 个方面:一是年龄 要求太低,要求 26 岁以下;二是有性别要求,必须是女性;三是考查内容包括仪表气质;四是还 要考才艺;五是职业不限。 一位网上反对者认为, “超女模式”选拔干部的不妥当表现在 3 个方面:一是选拔方式不妥。 电视海选女干部中,诗琴书画,能歌善舞的“官女”们,更多的是满足一种猎奇,观众议论最多 的是她们的身材、舞姿、歌喉、技艺。至于她们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如何,能否为群众办实事, 办好事,很少有人去提及,难以收到正确评价的效果。二是选拔优秀女干部的标准定位不当。会 不会唱歌跳舞,会不会演相声小品,书法绘画好与差是次要的,以艺术特长取代领导素质,把海 选往岔路上引。三是选拔女干部显得不公平,不公正。海选选出来的优秀女干部作为文工团的干 部还说得过去,但要解决群众的问题,这样选出来的干部能担当起此重任吗? 支持者:海选实质是方便公众参与 据这次参加海选的湖南人刘晴介绍,实际上,与其他公务员考试一样,海选也是要首先参加 笔试的:笔试的内容设公共基础知识(含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随后,才是演讲比 赛,演讲不得超过 5 分钟,演讲题目围绕“怎样塑造新世纪女干部的完美形象”的主题。然后是 综合知识测试和即席答题,采取抽签的形式进行。最后是个人才艺 (特长),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 但为什么仍然会受到质疑呢?申剑光称: “因为在这些反对意见看来,这些条件都存在强烈的 暗示,首先就联想到选美和娱乐活动,然后又联想到领导身边的小秘、花瓶,进而那些对社会上 以及官场中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甚至是丑恶现象的记忆也接踵而来,株洲这次女干部选拔活动 便在联想中愈发暧昧起来。 ” 他介绍,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当初也打算借鉴“电视海选”这种最终选拔决定的程序操作模式, 其本质实际上是一种以电视为媒介平台,方便公众广泛参与并主动行使选择权的一种评选方式, 其本身强调的是公开性和参与性,并不代表在具体操作规则上只能是单一固定的模式,拿一些采 用了电视海选方式的商业娱乐活动在具体操作中发生的问题,来揣测干部人事选拔中的“海选” , 这实在是没有道理。其实全民选举就是一种典型的海选,而作为一种以公开、参与为本质特征的 模式,海选难道会等于排除和脱离群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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