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 Trade as Fair Trade 2008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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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作為公平貿易
黃春興
清華大學(台灣)經濟學系
Website: http://mx.nthu.edu.tw/~cshwang/
Email: cshwang@mx.nthu.edu.tw
2008/08/15
摘要
1. 貿易條件與合理性
貿易條件決定於參與者和貿易過程。
2. 從公平貿易到社會公義
市場發展促進了貿易公平與社會公義(正義) 。
3. 個人自由與社會公義
個人自由和社會發展因市場發展而同步增進。
用詞上:貿易=交易=交換
貿易條件=交換比例
福利=效用=利得
1. 貿易條件與合理性
兩人例子:
W 擁有 100粒蘋果,M 擁有 10隻雞。
貿易前,消費自己擁有食物,吃膩;
貿易後,彼此效用提升。
1.1 貿易必須出於情願
貿易不是掠奪,前提:雙方都必須出於情願。
哈耶克 (F. A. Hayek)對貿易的判準:沒有一
方遭受脅迫性權力的威嚇(現實的或潛在的)。
脅迫性權力
脅迫性權力(coercive power) : 以武力為基礎的
力量,包括政府管制與授權的壟斷權力,但不包括
經濟壟斷權力。
例子:
(1)商家受到黑道威脅而不敢推出其壟斷商品,
(2)政府以公告價格強行徵收農地,
(3)國營之電力或汽油的價格。
個人不受脅迫的條件
1. 積極條件=必須擁有議價的權利。
2. 消極條件=必須擁有「說不」的權利。
3. 「說不」是個人對其財產的最低保障--W擁
有消費 100粒蘋果的最低效用。
1.2 貿易條件在貿易過程中決定
1. 兩人的效用會影響貿易條件和情願交易數量。
2. 效用是在貿易過程中逐漸發展與成型。
3. 貿易過程同時決定出:雙方對商品的效用、情願
交易數量、貿易條件。
評估貿易條件的困難
1. 貿易條件是在貿易過程中同時被決定,不是事前
所能計算的。
2. 貿易條件既受兩人效用影響,其評估標準就必須
因人而異、因時而異。
不存在“合理價格”
當兩商品之一是貨幣,貿易條件即是價格。既然
價格會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就不存在任何的
“合理價格”。
任意決定的價格會在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上造
成傷害。
1.3 長期穩定價格未必是合理價格
當石油價格狂飆時,人們指責高油價不合理,因
未仔細探究石油市場的供需變化。
個人消費調整需要時間,短期間顯得彈性不足,
讓供給者因價格上揚而獲暴利。但廠商供給調整
也需要時間,也常因價格下降而虧損,只是廠商
在經營上較個人重視風險分散。
成本設算價格不是公平價格
公營事業常根據生產成本和法定利潤設算的價格,
其邏輯來自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理論。
這類價格無法因人因時而異,故對消費者是不公
平的。那對於生產者呢?
如果民營,這類價格限制投資的利潤率。
如果公營,扭曲上游與下游商品的投資利潤,
同樣導致不公平。
2. 從公平貿易到社會正義
上例:W可以交易的蘋果是100粒,而M是雞10隻。
W希望 1粒蘋果交換1隻雞,但 M希望1隻雞交換
20粒蘋果。那麼,1隻雞交換幾粒蘋果才算“公平”?
W如何定義公平?M又如何定義?
2.1 公平的通俗原則
公共經濟學在論述租稅負擔時的通俗原則:
水平原則--相同能力的人繳納相同的稅
垂直原則--能力不相同的人繳納不同的稅。
有學者認為能力不容易衡量,而建議改以所得或
財富為基準。
水平原則--相同財富的人繳納相同的稅
垂直原則--財富不相同的人繳納不同的稅。
主觀福利的替代財富
另有學者認為租稅必須與公共支出一起考慮,所以
租稅負擔得以個人享受來自公共支出之福利為基準。
水平原則--相同福利的人繳納相同的稅
垂直原則--福利不相同的人繳納不同的稅。
所得、財富、福利,都是強調對結果的分配。
2.2 平等-公平 的定義
最簡單的公平概念=雙方分配到相同的量。
這些量如果是可以共同單位來衡量,如商品數量或
所得,則稱此分配結果為平等 (Equality);如果
這些量無法以共同單位來衡量,如效用或質量,則
稱此分配結果為公平(Equity)。
平等原則反造成財富不均
假設 W拿出 40粒蘋果而 M拿出 6隻雞交換。在
平等原則下,交換商品的分配是M與W各20粒蘋
果和3隻雞;貿易比例是 6.7:1.0。
但未交換的商品是:W擁有 60粒蘋果而 M擁有
4隻雞。在平等原則下,若交易,分配是M與W各
30粒蘋果和2隻雞;貿易比例是 15:1.0。
由於交換商品的貿易比例和未交換的商品的貿易
比例不相等,導致交易後財富分配不均。
實現平等卻消滅了貿易
如果將交換商品與未交換商品一起計算,便可在
10:1的交換比例下,讓M與W各分配到50粒蘋果
和5隻雞。
這分配實現了平等,卻消滅了貿易活動,因為這
時的分配機制是計畫經濟。
更廣泛地說,只要交換比例建立在結果的分配,
不論採取什麼原則,結果都會消滅貿易活動。
貿易條件不能先於貿易
理想主義者常提出先於貿易活動或離開貿易活動
的貿易條件,包括:
以勞動力衡量的相對價格、
根據前期投入產出表計算的價格結構、
對環境商品的設算價格、
根據宗教或哲學所規定的價格結構
都曾深深傷害市場活動和人類發展。
要不傷害貿易活動,貿易條件只能在貿易過程中
形成,不能先於貿易活動或離開貿易活動。
2.3 交換比例是在交易中形成
貿易公平的條件不能以分配結果為基準,而必須
以引導交易進行的交易規則為基準,然後讓交換
比例在人們遵循規則下自然決定出來。
這些規則只限制一般的行為,譬如童叟無欺、不
盜版、成份詳細標示、可七日之內退貨等。
2.4 公正的定義
畢竟是市場決定交換比例,個人相對上較難事先盤
算,因此人們大都不會反對。
當個人情願接受一項規則時,稱此規則對他就算公
正 (Fairness)。
情願=雖不滿意、但可接受。
對一個可講理的人來說,情願接受一項規則就是願
意接受市場所決定的交換比例。
2.5 市場失靈
任何規則總會對某些人的預期利益是正,而對另
些人是負。能讓所有人願意接受的規則很少。
市場因缺乏足夠的規則而難令人滿意。
有學者看到人們對市場不滿意的表情,就稱之市
場失靈(market failure)。
企業家精神
市場失靈只存在於人們感到失望而尚未採取行動
之前。
企業家不時在尋找市場的缺點,推出新品、新技
術、新規則。
香港的屈臣氏連鎖店首先推出“買貴加倍退錢”
的行銷策略新規則。
2.6 公義的定義
單一規則運作在單一商品,市場失靈現象隨處可
見。規則不止一項時,預期利益經過加減,個人
對於該商品貿易的失望程度會下降。
當施用在一項商品交易的一套規則能讓個人覺得
可以接受時,我們稱這一套規則合乎公義
(Justice)。
用語: 公義=正義
市場公義
即使面對一套公義的規則,個人在進行單一商品
的交易時仍可能失望。當貿易規則的對象非針對
單一商品,個人可再度加減不同商品市場下的預
期利益。
當施用在所有商品交易的一套規則讓個人覺得可
以接受時,我們稱這一套規則合乎市場公義
(Market Justice)。
社會公義
個人生活在社會中,與他人的往來不只有貿易關
係。哈耶克稱此擴大的社會往來為延展性市場
(Extended Market)。
當施用在延展性市場的一套規則能讓個人覺得可
以接受時,我們稱這一套規則是合乎社會公義
(Social Justice)。
3. 個人自由與社會公義
3.1 布坎南對自由的定義
雖然離開情願就沒有交易,但要實現交易,就必
須對方願意販賣。反之亦然。
購買自由的自由度=出現的販賣者的人數。
販賣自由的自由度=出現的購買者的人數。
市場的自由進出 ,不僅讓販賣自由與購買自由成
為可能,也讓自由度達到最大。
3.2 市場發展的雙重貢獻
上節:市場發展實現了社會公義。本節:企業家在
市場的發展擴大人們的自由度。
個人自由與社會公義都因市場發展而同步改善。
不是個人自由導致社會公義,也非社會公義促進個
人自由。
個人自由
市場發展
社會公義
預設貿易條件的雙重傷害
以預設的貿易條件強加於市場,
不僅限制社會公義的發展,
也限制個人自由的發展。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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