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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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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純棉防縐紡織服飾品

wrinkle free cotton textile

公佈日期:89 年 8 月 4 日





棉材質的布料原所擁有的特性之一是:雖然非常吸水吸汗、柔軟舒適,但是,非常容易起皺紋。因此,

使用 100%純棉為材質所製成的襯衫等成衣很容易起皺紋。特別是在經過洗濯之後,通常必須整燙後,才能

將皺紋消除。經過「純棉防縐加工」之布料,經過洗濯後,不必整燙,就能保持平整、不起皺。而且,即使

整天穿著,亦不會起縐,維持良好外觀。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 100%純棉之紡織、服飾產品經重複洗滌後,其抗起縐程度之評價標準及試驗法。





合格標準





1. 纖維成分:100﹪純棉。

2. 水洗後布面外觀:SA-4(含)以上。

3. 水洗後摺痕外觀:CR-3(含)以上。

4. 透氣性:每分鐘 12 立方呎/平方呎(含)以上。

5. 甲醛含量:

直接與皮膚接觸(如長褲、床單):75ppm(含)以下。

不直接與皮膚接觸(如襯衫):300ppm(含)以下。





試驗方法





1. 纖維成分:AATCC 20。

2. 水洗後布面外觀:AATCC 143(1)IV A(ii)4LB LOAD 20 CYCLES。

3. 水洗後摺痕外觀:AATCC 143(1)IV A(ii)4LB LOAD 20 CYCLES。

4. 透氣性:ASTM D 737。

5. 甲醛含量:JIS L-1041-5.3.1。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五項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服飾產品之基本要求(如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備註





 AATCC 即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rists,

SA 為 AATCC 在水洗後布面外觀之評級標準代號

CR 為 AATCC 在水洗後摺痕外觀之評級標準代號

 即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 JIS 即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







0002〃遠紅外線紡織服飾品

far infrared textile

公佈日期:89 年 8 月 4 日



修訂日期:90 年 8 月 7 日





遠紅外線紡織品指的是以可吸收 4~20 微米波長之纖維製成的特殊布料。應用尖端的奈米科技於紡紗、

織布及染整過程中加入可吸收遠紅外線的成分。遠紅外線紡織品在吸收日光或人體的能量後,會以輻射的方

式緩慢地將能量傳回人體,具有「遠紅外線」功能的布料可較一般材質之布料更有效達到保溫的目的。



適用範圍





非屬於醫療用品之纖維製品類的貼身衣物及其半成品,原棉、原絲等素材除外。例如:襯衣、睡衣、襪、

束帶等製品及其相關材料之織品、編織品、布等半成品。





合格標準





遠紅外線附加加工法分爲原料混合加工、塗膜加工(coating)及含浸加工等。因考量原料混合加工製品具

有與原纖維同等之耐久性,故不需進行耐洗濯特性之測試。塗膜加工及含浸加工則需先進行耐洗濯性之測

試,測試方法依據 AATCC 135 (1)(Ⅲ)(A)iii 法洗滌 10 次。再進行常溫中遠紅外線纖維製品之功能性

測試,其合格標準如表 1。





※表 1.合格標準

評定專案 合格標準

在 4~20 m 的波長領域中,

以遠紅外線加工之同一形

遠紅外線分光吸收率 狀與未施以加工之對照樣

品比較其吸收峰總面積差

遠紅外線 異超過 5%以上。

特性 測試樣品與對照樣品之溫

度差爲+0.5°C 以上,並且

再放射特性

其有效差異值優於信賴限

界 95%。

*符合上述任一項標準。

指定部位穿著測試樣品與

對照樣品前後之平均皮膚

溫度記錄器(thermograph) 溫度差達 0.5℃以上,或是

溫度畫面面積比可明顯確

溫度特性 認優劣。

確認明顯溫度特性的熱顯

熱顯像偵測儀 像偵測儀數超過半數。或是

(monitor test) 有意義值優於信賴界限

95%。

*符合上述任一項標準。





試驗方法





常溫中遠紅外線纖維製品其功能之試驗方法,如表 2。





※表 2. 試驗方法

評定專案 測量儀器 備註

傅立葉轉換紅外線光譜儀 在 4~20 m 的波長領域

遠紅外線分光吸收率

(FT-IR) 中,測試樣品與對照樣

遠紅外線特性

品比較。樣品規格根據

再放射特性 45 度 parallel 再放射法

表 3 之規定。

皮膚溫度 溫度記錄器(thermograph)

溫度特性

其他 熱顯像偵測儀(monitor test)

注:檢定方法之條件等事項根據附錄所定。





※表 3. 試驗樣品形狀及規格

評定專案 評定樣品

製成品或半成品之截斷樣品 (布料)

遠紅外線特性

測試樣品及對照樣品之布重比較,誤差在 5%以下。

製成品(實品)

溫度特性

測試樣品及對照樣品之布重比較,誤差在 5%以下。





遠紅外線特性之測量方法





1. 分光吸收率之測量方法

o 測量儀器

傅立葉轉換紅外線光譜儀 ( FT-IR ) 裝置

o 測試樣品

測試樣品必須與實際使用品為同樣成分、形狀。但若其形狀不適合測試,則採用適合實際

測試所需之形狀。

對照樣品為比較對照之用,採用與測試樣品之成分、形狀、色彩相似之樣品。對照樣品與

測試樣品之布重比較,誤差在±5%(含) 以下。

o 測試條件

測試樣品與對照樣品,同時間於同一測試機構以同一裝置進行測試。選取樣品約 3 * 1 cm2

面積大小,但等重量之布料,比較其在 4 ~ 20 um 波長區域之吸收峰總面積差異。

o 測試次數

同一樣品進行 3 次測試,採用光譜中第二高數值之資料。

2. 45 度 PARALLEL 再放射法之測量方法

o 測量儀器

45 度 parallel 再放射測量裝置

o 測試樣品

測試樣品與實際使用品爲同樣成分、形狀。但若其形狀不適合測試,則可在不影響成分的

前提下進行加工處理。(例如:棉纖維→不織布)

對照樣品爲比較對照之用,採用與測試樣品之成分、形狀、色彩相似之樣品。對照樣品與

測試樣品之布重比較,誤差在±5﹪(含)以下。

o 測試條件

於 20±1℃、50±10%RH 溫控室,或是於該溫度之環境中進行測試。

o 測試次數

測試樣品與對照樣品安置於檢定台並檢定之後,爲去除其誤差,更替兩項樣品再度測試,

求取兩次檢定中兩項樣品間溫度差之平均值。樣品數各五件,求取五件樣品測試資料之平

均值。若有必要,可檢定測試樣品與對照樣品 之有效差。

3. 溫度特性之測量方法

o 測量儀器

溫度記錄器(thermograph)

熱顯像偵測儀(monitor test)

o 測試條件的設定

 測試者本身條件設定﹕測試者須爲標準體重的健康成年人。

 測試者的安定性及適應條件﹕維持最少十二小時以上的一般生活作息。

 測試前每一位測試者於測試室內維持 60 分鐘的安靜狀態。測定的時點即爲每一位

測試者於安靜後著裝前的時點;著裝後的標準適應條件爲 30 分鐘。

 測試者人數﹕須有 5 名(含)以上的測試者。

 測試樣品﹕製成品或與製成品類似的物品。

 測試次數﹕每名測試者各 2 次(含)以上。

 測試室的環境﹕溫度 18—25 度、濕度 40—60%、大氣壓力 750-760 ㎜ Hg。

 測試的時點﹕測試者於測試室內維持 60 分鐘安靜狀態後,脫掉原穿著衣物適應 20

分鐘(即:著裝前),再著測試織品 30 分鐘(即:著裝時),再脫掉測試織品 20

分鐘(即:脫衣後)。測試時點分別在著裝前 5 分鐘一點,著裝時 5、10、20、30

分鐘各一點,脫衣後 5、10、20 分鐘各一點。總計 8 個時點測量皮膚溫度。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服飾産品之基本要求(如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備註





 AATCC 即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rists,

SA 為 AATCC 在水洗後布面外觀之評級標準代號

CR 為 AATCC 在水洗後摺痕外觀之評級標準代號

 即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 JIS 即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

0003〃透濕防水紡織品

breathable-waterproof textile

公佈日期:89 年 8 月 7 日





所謂的「透濕材質」是一種有利於身體之汗液蒸汽排出的布料,在劇烈運動時身體釋放的蒸氣會藉由體

表揮發而達到降溫的效果,透氣材質可將體表濕氣排出, 而

使運動流汗時也可以維持絕佳的舒適與乾爽。 「防

水性」是指布料具有完全抵檔水分穿透的能力,防水性材質通常是在表面以樹脂、鐵氟龍薄膜、TPU、TPE

…等材料加工的布料。每平方公分以樹脂或薄膜加工的表面可含有數以萬計的微孔,而這些微孔遠比水滴要

小,因此即使在壓力之下也能完全阻擋水份的滲透。



適用範圍





非屬於醫療用品之纖維製品類的貼身衣物及其半成品,原棉、原絲等素材除外。例如:襯衣、睡衣、襪、

束帶等製品及其相關材料之織品、編織品、布等半成品。





合格標準





經 AATCC 135 (1)(Ⅲ)(A)iii 法洗滌 10 次後,始測試下列 2 項特性。





1. 透濕性:符合下列任一項標準即可

(1) 4500 gm/m2 24hr 以上,本值限以 ASTM E 96 BW 法 – 倒水杯法測試。

(2) 3000 gm/m2 24hr 以上,本值限以 ASTM E 96 E 法 – 氯化鈣法測試。

2. 防水性:1000 mm H2O 以上。





試驗方法





1. 耐用性:AATCC 135 (1)(Ⅲ)(A)iii 法。

2. 透濕性:

(1) ASTM E 96 BW 法 – 倒水杯法。

(2) ASTM E 96 E 法 – 氯化鈣法。

3. 防水性:AATCC 127 法 Hydrostatic pressure 耐水壓法。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三項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服飾產品之基本要求(如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備註





 AATCC 即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rists,

 ASTM 即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0004〃家用級抗菌紡織品

fanti-bacterial textile for apparel & home

公佈日期:90 年 8 月 7 日



修訂日期:92 年 9 月 1 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紡拓會(90)設字第 10758 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紡拓會(92)設字第 05585 及 06396 號再版公告





布料抗菌較為常見的方式有下列幾種,天然抗菌劑、有機抗菌劑和無機抗菌劑三大類型。





1. 天然抗菌劑:主要來自天然植物的提取物質,如甲殼素。

2. 有機抗菌劑:發展歷史較長,已有 30 多年的歷史,如甲醛、有機鹵素化合物等。

3. 無機抗菌劑:利用銀、銅、鋅等金屬的抗菌能力,通過物理吸附離子交換等方法,將銀、銅、鋅等

金屬(或其離子)固定在多孔材料的表面製成抗菌劑,然後將其加入到相應的製品中即獲得具有抗

菌能力的材料。





一般而言,抗菌纖維在紡織業的應用領域十分廣泛。應該說很難找到一項紡織品會排斥具有「抗菌」這

項功能,舉凡嬰幼兒用紡織品、貼身內衣褲、運動休閒服飾、襯衫、工作服、醫療用紡織品、病理服、家居

用紡織品、寢具、傢飾用紡織品、不織布產品、衛生清潔用紡織品、汽車用紡織品…等許許多多用途,都是

抗菌紡織品所涵蓋的領域。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家庭用紡織、服飾產品,其抗菌程度之評價標準及試驗法。





合格標準





1. 抗菌性:經 AATCC 135 (1)(Ⅲ)(A)iii 法洗滌 10 次後,始測試抗菌性;一次使用之紡織品得不經洗

滌,以現狀測試抗菌性。其減菌率(Reduction Rate)大於零,即 R>0。

2. 皮膚刺激性:現狀皮膚刺激指數(PII, Primary Irritation Index)小於 2.00。





試驗方法





1. 耐用性:AATCC 135 (1)(Ⅲ)(A)iii 法。

2. 抗菌性:AATCC 100 法。測試細菌為:金黃色葡萄球菌(ATCC 6538)、肺炎桿菌(ATCC4352)

3. 皮膚刺激性:CPSC 1500.41 皮膚刺激性試驗—貼附法。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三項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服飾產品之基本要求(如安全性、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

等),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備註





 AATCC 即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rists。

 CPSC 即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0005〃醫療用抗菌紡織品

anti-bacterial textile for medical use

公佈日期:90 年 8 月 7 日

修訂日期:92 年 9 月 1 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紡拓會(90)設字第 10758 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紡拓會(92)設字第 05585 及 06396 號再版公告





一般而言,抗菌纖維在紡織業的應用領域十分廣泛。應該說很難找到一項紡織品會排斥具有「抗菌」這

項功能,舉凡嬰幼兒用紡織品、貼身內衣褲、運動休閒服飾、襯衫、工作服、醫療用紡織品、病理服、家居

用紡織品、寢具、傢飾用紡織品、不織布產品、衛生清潔用紡織品、汽車用紡織品…等許許多多用途,都是

抗菌紡織品所涵蓋的領域。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醫療用紡織、服飾產品,其抗菌程度之評價標準及試驗法。





合格標準





1. 抗菌性:經 AATCC 135 (1)(Ⅲ)(A)iii 法洗滌 50 次後,始測試抗菌性;一次使用之紡織品得不經洗滌,

以現狀測試抗菌性。減菌率(Reduction Rate)達 95%以上,即 R≧95%。

2. 皮膚刺激性:現狀皮膚刺激指數(PII, Primary Irritation Index)小於 2.00。





試驗方法





1. 耐用性:AATCC 135 (1)(Ⅲ)(A)iii 法。

2. 抗菌性:AATCC 100 法。測試細菌為:金黃色葡萄球菌(ATCC 6538)、大腸桿菌(ATCC 11775)、

肺炎桿菌(ATCC 4352)、綠膿桿菌(ATCC 10145)、耐性金黃色葡萄球菌(MRSA:ATCC 33591)

3. 皮膚刺激性:CPSC 1500.41 皮膚刺激性試驗—貼附法。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三項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服飾產品之基本要求(如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備註





 AATCC 即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rists。

 ATCC 即 American Type Culture Collection。

 MRSA 即 Methicillin Resistant Staph. Aureus。

 CPSC 即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0006〃防紫外線紡織品

sun protective textile

公佈日期:89 年 8 月 7 日





抗紫外線機能指的是紡織品具有保護皮膚免受紫外線輻射的功能,為了達到此一目的,必須在合成纖維

的原料進行聚合之前,將微米或奈米粒徑的粉狀二氧化鈦與氧化鋅混合後分布在纖維上,如此一來,以此種

聚合纖維製成的布料便可具有阻擋或反射紫外線的特性。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紡織、服飾產品經重複洗滌後,其對紫外線遮蔽效果之評價標準及試驗法。





合格標準





經 AATCC 135 (1)(Ⅲ)(A)iii 法洗滌 10 次後,始測試以下特性。

UPF Ratings:40 以上,即 UPF Ratings≧40。





試驗方法





1. 耐用性:AATCC 135 (1)(Ⅲ)(A)iii 法。

2. 紫外線防護係數(UPF Ratings):AS/NZS 4399。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二項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服飾產品之基本要求(如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備註





 AATCC 即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rists。

 AS/NZS 為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Standards。







0007〃吸濕速乾紡織品

moisture absorbing & quick drying textile

公佈日期:89 年 8 月 7 日





吸濕功能指的是藉由添加化學助劑於布料中以提升材質之吸濕程度。吸濕織品常與速乾機能的成衣結合

以維持身體的乾爽,速乾材質指的是一種乾燥速度比同大小之棉質布料快兩倍以上的材質,無論在酷熱或嚴

寒的天氣下,都十分適合穿著速乾機能的成衣。當汗液吸附在衣物上時,速乾材質比一般棉質材質更容易將

之排出,換句話說,此種材質將發揮更好的排汗功能,使身體更乾爽。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紡織、服飾產品重複洗滌後,其吸濕速乾特性之評價標準及試驗法。





合格標準





經 AATCC 135 (1)(Ⅲ)(A)iii 法洗滌 10 次後,始測試以下特性。





1. 蕊吸高度:測試 10 分鐘後 7 ㎝以上。

2. 乾燥速率:測試 12 分鐘後之其水分蒸發率,針織類產品達 20%以上;梭織類產品達 30%以上。





試驗方法





1. 耐用性:AATCC 135 (1)(Ⅲ)(A)iii 法。

2. 蕊吸高度:JIS L 1907,Byreck 法。

3. 乾燥速率:將 6 ㎝×6 ㎝之試樣置於攝氏溫度 20±1℃、濕度 65%±2%之環境下 24 小時,以滴定管

口距受測織物表面一公分距離,滴 0.05cc 水於織物表面後,置於準確度 0.001g 之微量天秤懸空測

試 12 分鐘後其水分蒸發率。測試 5 次之平均值:

水分蒸發率(%)= |濕布重量變化| / 0.05cc 水之重量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三項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服飾產品之基本要求(如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備註





 ATCC 即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rists

 JIS 即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







0008〃抗靜電紡織品

anti-static textile

公佈日期:89 年 8 月 7 日

抗靜電材質是指在高易燃性與爆炸性環境下能符合安全條件的布料,它通常是以抗靜電纖維、棉以及聚

酯紗混紡而成,抗靜電紡織品的功能性主要測試方法為表面電阻值及靜電消散時間。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紡織、服飾產品重複洗滌後,其抗靜電特性之評價標準及試驗法。





合格標準





經 AATCC 135 (1)(Ⅲ)(A)iii 法洗滌 10 次後,始測試以下特性。





1. 表面電阻:106Ω/㎝~109Ω/㎝。

2. 靜電消散時間:0.01 秒以下。





試驗方法





1. 耐用性:AATCC 135 (1)(Ⅲ)(A)iii 法。

2. 表面電阻:DIN 54345 part1 或 part5。

3. 靜電消散時間:Fed 101C 4046 法。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三項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服飾產品之基本要求(如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備註





 AATCC 即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rists。

 DIN 為德國 DIN Deutsches Institut für Normung e.V. 之簡稱。

 Fed 為 Federal Standard 之簡稱。







0009〃家用電磁波遮蔽紡織品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textile for apparel & home

公佈日期:91 年 8 月 4 日



修訂日期:92 年 9 月 1 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紡拓會(92)設字第 06437 號再版公告





眾所皆知如手機、電腦、微波爐等電子設備都會釋放電磁波,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具有防電磁波功能

的紡織品可防止電磁波釋放對人體造成的侵害,此類紡織品通常是由金屬纖維與棉纖維混紡而製成,經多次

洗滌後仍不會影響其效能。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衣著用紡織品及裝飾用紡織品其電磁波遮蔽特性之評價標準及試驗法。





合格標準





1. A 等級:在 30MHz ~ 3000MHz 的測試頻率範圍下,其屏蔽效果須³90%(10dB)。

2. A+等級:在 30MHz ~ 3000MHz 的測試頻率範圍下,其屏蔽效果須³99%(20dB)。

3. A++等級:在 30MHz ~ 3000MHz 的測試頻率範圍下,其屏蔽效果須³99.9%(30dB)。





試驗方法





1. 耐用性:





 一般衣著用紡織品須經 AATCC 135 (1)(Ⅲ)(A)iii 法洗滌 20 次後,始測試以下特性。

 裝飾用紡織品須經 AATCC 135 (1)(Ⅲ)(A)iii 法洗滌 5 次後,始測試以下特性。

 得依客戶要求洗滌或不洗滌方式測試,並於驗證證書相關文件中註明之。





2. 屏蔽效果、測試法如下:





2-1 用語定義





2-1-1 屏蔽(Shielding):屏蔽是以導電或導磁材之封閉面,將其內外兩側空間進行電磁性隔離,因此從一側空間向

另一側空間傳輸的電磁能量被封閉面阻隔或抑制到極微量,這種抑制方式稱為屏蔽或遮蔽,亦有人稱為電波

插入衰減。





2-1-2 屏蔽效能(Shielding Effectiveness):屏蔽效能是用以評估電磁波被阻隔程度之參數,通常以‖SE‖表示,單

位為‖dB‖。

如使用輻射功率測量則屏蔽效能為

SE(dB) = 10 log ( P1 / P2 ) …………(1)

(1)式中之 P1 =電波穿透屏蔽物所量測之功率

P2 =電波不經屏蔽物直接量測之功率。

如使用輻射場強測量則屏蔽效能為

SE(dB) = 20 log ( E1 / E2 ) …………(2)或

SE(dB) = 20 log ( V1 / V2 ) …………(3)

(2)(3)式中之 E1 = 電波穿透屏蔽物所量測之場強

E2 = 電波不經屏蔽物直接量測之場強

V1 = 電波穿透屏蔽物所量測之電壓

V2 = 電波不經屏蔽物直接量測之電壓





2-1-3 屏蔽效果(%):

當 Reading(dB)單位為 dBm 時



屏蔽效果(%) =



當 Reading(dB)單位為 dBμV/m 時



屏蔽效果(%) =







2-2 量測設備





2-2-1 屏蔽測試必須在電波無反射隔離室內執行,且電磁波隔離度須大於 80dB。





2-2-2 用於發射電磁波之天線可用環形天線、雙極偶天線、對數形天線、或號角形天線等。





2-2-3 接收端天線須使用電磁場強探測計直接量測場強(V/m),若頻率高於 2GHz.時可使用號角型天線測量。





2-2-4 發射端之信號源可使用正弦連續波(CW)、或加調變之掃描電波波形、及脈衝訊號之掃描波形均可。





2-2-5 相關測試之架設如圖 1,天線與測試樣品必須高於隔離內地面 150 公分。





2-3 紡織品之屏蔽性量測(儀器架構如圖 1)









圖 1: 紡織品電磁波屏蔽性測試之架設





2-3-1 試品大小: 90 cm x 90 cm 取三塊試樣。





2-3-2 測試夾具:金屬輔助測試箱 60cm x 60cm x 80cm 其中一面為無遮蔽之開口。





2-3-3 儀器架設:紡織品之電磁波屏蔽性測試之架設,發射天線與輔助測試箱間隔 3 公尺。





2-3-4 測試方法:





2-3-4-1 信號產生器送出固定強度之射頻信號,經過功率放大器放大,由電波隔離室內之發射天線向接收天線輻射。

在電波隔離室裡面,輔助測試箱內之接收天線或電磁場強探測計,可以精確的收到射頻信號的頻率和強度而

不受任何外界環境雜訊的干擾。此時的強度為(2)式之 E 2。





2-3-4-2 再取測試樣品以夾具固定覆蓋在輔助測試箱之開口處。





2-3-4-3 重複先前信號產生器送出之射頻信號,並且量取接收端頻率和強度,此時的強度為(2)式之 E 1。





2-3-4-4 將量取之數據按各別頻率分別代入(2)式計算,即可算出對不同頻率的屏蔽效果。





2-3-5 三塊試樣分別以 2-3-4 節測試,屏蔽效果採三塊試樣之平均值。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三項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服飾產品之基本要求(如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參考文獻





 MIL-STD-285: Military Standard Attenuation Measurements for Enclosures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for Electronic Test Purposes Method Of

 ASTM- D-4935: Stand Test Method for Measuring the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ffectiveness of

planar Materials

 Approximate Simulation of The Shielding Effectiveness of a Rectangular Enclosure. 1998 IEEE

EMC Symposium

 Dr. Jasper J Goedbloe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1990

 Bloks. H; ― NEMP / EMI Shielding. EMC technology‖, Nov./ Dec. 1986





0010〃防焰紡織品

flame-resistant textiles

公佈日期:92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紡拓會(92)設字第 07828 號公告





防焰特性可防止布料在空氣中燃燒,防焰特性常與阻燃性互相混淆;阻燃性係指添加於布料中的防焰化

學物之特性,防焰測試可用來決定布料在起火源移除後,是否可繼續燃燒,以特殊儀器測試甲烷焰燃燒 12

秒後之火焰停留時間、光熱持續時間、燒焦物殘留長度等,若布料的火焰停留時間少於兩秒且燒焦物殘留長

度少於六吋,此材質依據功能性測試標準,便可標示為防焰紡織品。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防焰紡織品之評定及試驗法,依地域及所參照標準之【適用範圍】如下表說明:





地域 參照標準 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 CNS10285L3196 所有紡織品。



美國 16CFRPart1610 適用在一般衣著類紡織品,但不包括帽子、手套、鞋子、襯裡。



歐盟 EN1103 適用在一般衣著類紡織品。



國際 ISO6941 適用在垂直使用之紡織品(如服飾、窗簾、布幕及大帳篷等)。





等級分類





中華民國標準 CNS102853196 及美國標準 16 CFR Part 1610 將防焰紡織品依試樣之燃燒特性加以區別

分類;歐盟標準 EN 1103 及國際標準 ISO 6941 未對試樣分類,品質之要求於本標準第 3 節規範之。

1. 中華民國標準等級分類:防焰紡織品防焰性之級別,係依 CNS102853196 紡織品防焰性試驗法第

4 節之規定。

備考:CNS 10285 L 3196 第 4 節之規定內容如下。

《表 1》A-1 法之防焰性級別



A-1 法



點火 1 分鐘 著火 3 秒後

級別

炭化面積 餘焰時間 餘燃時間 炭化距離 炭化面積 餘焰時間 餘燃時間 炭化距離

2 2

(cm ) (S) (S) (cm) (cm ) (S) (S) (cm)

1 級 30 以下 20 以下 30 以下 3 以下 5 以下 20 以下

3 以下 5 以下

2 級 45 以下 45 以下 10 以下 15 以下

超過 20 者 超過 20 者

級外 超過 45 者 超過 3 者 超過 5 者 超過 45 者 超過 10 者 超過 15 者

2

備考:適用於質量 450 g/m 以下之紡織品





《表 2》A-2 法之防焰性級別

A-2 法



點火 2 分鐘 著火 6 秒後

級別

炭化面積 餘焰時間 餘燃時間 炭化距離 炭化面積 餘焰時間 餘燃時間 炭化距離

2 2

(cm ) (S) (S) (cm) (cm ) (S) (S) (cm)

1級 40 以下 20 以下 40 以下 5 以下 20 以下 20 以下

5 以下 20 以下

2級 60 以下 60 以下 20 以下 30 以下 超過 20

超過 20 者

級外 超過 60 者 超過 5 者 超過 20 者 超過 60 者 超過 20 者 超過 30 者 者

2

備考:適用於質量超過 450 g/m 之紡織品





《表 3》A-3 法之防焰性級別



A-3 法

級別

炭化距離(cm)



1級 10 以下



級外 超過 10 者

《表 4》A-4 法之防焰性級別

A-4 法

級別

餘焰時間 (S) 餘燼時間 (S) 炭化距離 (cm)

1級 2 以下 7.5 以下 10 以下

2級 5 以下 15 以下 15 以下

級外 超過 5 者 超過 15 者 超過 15 者





《表 5》A-5 法之防焰性級別

A-5 法

級別

餘焰時間 (S) 炭化距離 (cm) 質量減損率 (%)

1級 2 以下 15 以下 5 以下

級外 超過 2 者 超過 15 者 超過 5 者

備考:遇熱會產生熔融或單位質量在 100 g/msup>2 以下之試樣,其炭化距離若超過 15cm,

但其質量減損率在 5%以下,且餘焰時間在 2 秒以下,亦屬於防焰 1 級。





《表 6》B-1 法及 B-2 法之防焰性級別

B-1 法 B-2 法

級別

炭化距離 (cm) 與周邊距離 2.54cm 以內之片數(片)

1級 10 以下 1 以下

級外 超過 10 者 2 以上

備考:適用於舖墊物類。但,B-1 法之數值為試樣之平均值表示。





《表 7》C 法之防焰性級別

C法

級別 燃燒速度(S)

非起毛織物 起毛織物

7 以上或不著火

1級 3.5 以上或不著火 或小於 7 但基布無著火。

無炭化、無熔融

2級 -- 4~7

級外 小於 3.5 小於 4





《表 8》D 法之防焰性級別

D法

級別

接觸火源次數(次)

1級 4 以上

2級 3 以上

級外 2 以下

備考:適用於熔融紡織品。





2. 美國標準等級分類:防焰紡織品防焰性級別,係依 16 CFR Part 1610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 第 3 節之規定。

備考:16 CFR Part 1610 第 3 節之規定內容如下。

平均燃燒速度

級 別 非起毛織物 起毛織物

(平均燃燒秒數) (平均燃燒秒數)

當現狀或經過乾、洗水洗後,其火焰

1 級(Class1) 當現狀或經過乾洗、水洗後,其火焰

傳播時間大於 7 秒或當刷毛部分燃

(正常燃燒性) 傳播時間必須等於或大於 3.5 秒。

燒,但底布未著火或熔融。

當現狀或經過乾、洗水洗後,其火焰

2 級(Class 2)

-- 傳播時間從 4 秒到 7 秒之間,且底布

(中等燃燒性)

著火或熔融。

3 級(Class 3) 當現狀或經過乾洗、水洗後,其火焰

當現狀或經過乾洗、水洗後,其火焰

(急速和激烈的燃燒 傳播時間小於 4 秒,且底布著火或熔

傳播時間小於 3.5 秒。

性) 融。

備考:本表係整理而得,為確保正確性請參考原文。





品質要求

1. 中華民國標準:依 CNS 10285 L 3196 試驗,必須符合 2 級或優於 2 級以上之要求。

2. 美國標準:依 16 CFR Part 1610 試驗,必須符合 1 級之要求。

: ,

3. 歐盟標準 依 EN 1103 試驗 品質要求參照瑞士官方規定 Brennbarkeitsverordnung 817.043.1, Brbv

(紡織品可燃性相關條例)第 4.2 節之要求。

有關瑞士 Brennbarkeitsverordnung 817.043.1, Brbv 第 4.2 節之品質要求內容如下:

a. 火焰傳播速率等於 0。

b. 餘焰時間測試,新品不超過 3 秒,洗滌 25 次後測試不超過 20 秒。

c. 餘燃時間小於 25 秒。

d. 炭化長度小於 150 mm。

e. 無熔融現象發生。

註:測試同時並觀察紀錄以下特徵:

1. 表面火花的發生。

2. 持續地燃燒, 布料燃燒灰燼的發生。

4. 國際標準:依 ISO 6941 試驗,參照本標準第 3.3 節之要求。



試驗方法





1. 中華民國標準:防焰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CNS 10285 L 3196 紡織品防焰性試驗法之規定。

2. 美國標準:防焰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16 CFR Part 1610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 之規定。

3. 歐盟標準:防焰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EN 1103 Fabrics for apparel - Detailed procedure to

determine their burning behaviour 之規定。

4. 國際標準:防焰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ISO 6941 Textile fabrics -- Burning behaviour --

Measurement of flame spread properties of vertically oriented specimens 之規定。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品之基本要求(如安全性、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引用標準

 CNS 10285 L 3196 紡織品防焰性試驗法

 16 CFR Part 1610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

 EN 1103 Fabrics for apparel - Detailed procedure to determine their burning behaviour

 ISO 6941 Textile fabrics - Burning behaviour - Measurement of flame spread properties of

vertically oriented specimens



附錄





CNS 10285 第 3 節之規定內容如下:





試驗方法之種類:本試驗法依試驗之目的或纖維製品之用途,分為下列四種類。

1. A 法(燃燒試驗):本法乃測定燃燒的蔓延程度(炭化面積和炭化距離)、餘焰、餘燼及餘燃時間。

依試樣測試角度及火源之不同,又區分如下。



2

A-1 法(45 小焰燃燒器法):本法適用於單位質量 450 g/m 以下之纖維製品。



2

A-2 法(45 大焰燃燒器法):本法適用於單位質量超過 450 g/m 之纖維製品。

備註:適用 A-1 法及 A-2 法之纖維製品,如衣料用布、窗簾布、壁布、傢俱布、工業用布等。

 A-3 法(水平法):本法適用於特殊用途之纖維製品,如防火(救助)衣布料、粗網布等。

 A-4 法(垂直法):本法適用於經防火處理之纖維素纖維織物及特殊用途之纖維製品,如防火(救

助)衣布料、遮蓋布、窗簾布等。

 A-5 法(垂直斜焰法):本法適用於窗簾布、帳幔布等。

2. B-l,B-2 法(表面燃燒試驗):本法乃測定試樣表面燃燒之蔓延程度,適用於舖墊物類,如地毯。

2

3. C 法(燃燒速度試驗):本法乃測定試樣之燃燒速度,適用於單位質量 90 g/m 以下之纖維製品及

未經防火處理之衣料用布。

4. D 法(接觸火源次數試驗):本法乃測定試樣經接觸火源而至試樣完全熔融燃燒所需之接觸火源次

數,適用於接觸火源時會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



0011〃撥水紡織品

water repellency textiles

公佈日期:92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 92 年 11 月 21 日紡拓會(92)設字第 08769 號公告





所謂的撥水特性,係指藉由將水分子於布料表面形成圓珠狀,使其無法滲透的功能。撥水性程度通常分

成零到五的等級,其測試標準一般在四十度水溫洗滌五次後操作,受測布料必須至少達到第四或第五的撥水

度等級(亦即達到百分之九十之撥水功能性)。撥水性的持久度需經由二十及五十次的洗滌後方可測試得知。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撥水紡織品之評定及試驗法,依地域及所參照標準之適用範圍如下表說明:

地 域 參 照 標 準 適 用 範 圍

中華民國 CNS 10461 L 3202

美 國 適用於經撥水處理(water resistance or water repellent)

AATCC 22

之任何紡織品。本標準用於檢驗紡織品表面抗濡濕性能之

歐 盟 BS EN 24920 撥水度(或稱沾水度);但不適用於測定其抗水滲透性。

國 際 ISO 4920





等級分類





1. 中華民國標準等級分類:撥水紡織品撥水度之評定,係依 CNS 10461 L 3202 之規定。

2. 美國標準等級分類:撥水紡織品撥水度之評定,係依 AATCC 22 之規定。

3. 歐盟標準等級分類:撥水紡織品撥水度之評定,係依 BS EN 24920 之規定。

4. 國際標準等級分類:撥水紡織品撥水度之評定,係依 ISO 4920 之規定。





品質要求





洗滌 20 次後試驗其撥水度。

1. 依 CNS 10461 L 3202 試驗法者,必須符合撥水度評分 80 分以上之要求。

2. 依 AATCC 22 試驗法者,必須符合撥水度評分 80 分以上之要求。

3. 依 BS EN 24920 試驗法者,必須符合撥水度等級 3 級以上之要求。

4. 依 ISO 4920 試驗法者,必須符合撥水度等級 3 級以上之要求。



試驗方法





1. 中華民國標準:





(1)耐用性試驗:係依 CNS 8038 L 3138 第 7.2.1 節 E 法之規定,洗滌 20 次後試驗其撥水度。

(2)撥水度試驗:撥水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CNS 10461 L 3202 之規定。

2. 美國標準:

(1)耐用性試驗:係依 AATCC 135 (1)(III)(A)iii 之規定,洗滌 20 次後試驗其撥水度。

(2)撥水度試驗:撥水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AATCC 22 之規定。

3. 歐盟標準:

(1)耐用性試驗:係依 BS EN ISO 6330, 5A 法之規定,洗滌 20 次後試驗其撥水度。

(2)撥水度試驗:撥水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BS EN 24920 之規定

4. 國際標準:

(1)耐用性試驗:係依 ISO 6330, 5A 法之規定,洗滌 20 次後試驗其撥水度。

(2)撥水度試驗:撥水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ISO 4920 之規定。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品之基本要求(如安全性、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引用標準

 CNS 8038 L 3138 織物收縮率檢驗法

 CNS 10461 L 3202 纖維製品撥水性檢驗法

 AATCC Test Method 135 Dimensional Changes in Automatic Home Laundering of Woven and

Knit Fabrics

 AATCC Test Method 22 Water Repellency: Spray Test

 BS EN ISO 6330 Textiles. Domestic washing and drying procedures for textile testing

 BS EN 24920 Textiles. 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surface wetting (spray test) of fabrics

 ISO 6330 Textiles -- Domestic washing and drying procedures for textile testing

 ISO 4920 Textile fabrics – 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surface wetting (Spray test)



0012〃撥油紡織品

oil repellency textiles

公佈日期: 年 月 日





撥油性指的是布料抵抗油類滲透的特性,這項功能是經由將撥油性助劑加工至紡織品上以達成。撥油性

織品可由人造或天然纖維製成。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撥油紡織品之評定及試驗法,依地域及所參照標準之適用範圍如下表說明:





地 域 參 照 標 準 適 用 範 圍

中華民國 CNS 11308 L 3217

適用於經氟化物撥油劑或表面活化能低之撥油劑整理加工

美 國 AATCC 118

紡織品。

國 際 ISO 14419





等級分類





1. 中華民國標準等級分類:撥油紡織品撥油等級之評定,係依 CNS 11308 L 3217 之規定。

2. 國標準等級分類:撥油紡織品撥油等級之評定,係依 AATCC 118 之規定。

3. 國際標準等級分類:撥油紡織品撥油等級之評定,係依 ISO 14419 之規定。





品質要求:洗滌 20 次後試驗其撥油度。





1. 依 CNS 11308 L 3217 試驗法者,必須符合撥油指數 6 級以上之要求。

2. 依 AATCC 118 試驗法者,必須符合撥油指數 6 級以上之要求。

3. 依 ISO 14419 試驗法者,必須符合撥油指數 6 級以上之要求。



試驗方法





1. 中華民國標準:

(1)耐用性試驗:係依 CNS 8038 L 3138 第 7.2.1 節 E 法之規定,洗滌 20 次後試驗其撥油度。

(2)撥油度試驗:撥油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CNS 11308 L 3217 之規定。

2. 美國標準:

(1)耐用性試驗:係依 AATCC 135 (1)(III)(A)iii 之規定,洗滌 20 次後試驗其撥油度。

(2)撥油度試驗:撥油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AATCC 118 之規定。

3. 國際標準:

(1)耐用性試驗:係依 ISO 6330, 5A 法之規定,洗滌 20 次後試驗其撥油度。

(2)撥油度試驗:撥油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ISO 14419 之規定。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品之基本要求(如安全性、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引用標準





 CNS 8038 L 3138 織物收縮率檢驗法

 CNS 11308 L 3217 織物撥油性檢驗法

 AATCC Test Method 135 Dimensional Changes in Automatic Home Laundering of Woven and

Knit Fabrics

 AATCC Test Method 118 Oil Repellency: Hydrocarbon Resistance Test

 ISO 6330 Textiles -- Domestic washing and drying procedures for textile testing

 ISO 14419 Textiles -- Oil repellency -- Hydrocarbon resistance test



0013〃防油污紡織品

soil release textiles

公佈日期:92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 92 年 11 月 21 日紡拓會(92)設字第 08769 號公告





防污特性可使布料不易殘留污漬。通常是以浸漬或表面處理的方法將防污助劑加工於紡織品上,防污布

料可由人工或天然纖維製成。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防油污紡織品之評定及試驗法,依地域及所參照標準之適用範圍如下表說明:





地 域 參 照 標 準 適 用 範 圍

中華民國 CNS 11309 L 3218

適用於防油污整理加工之紡織品。

美 國 AATCC 130

備考:1.歐洲標準(EN)及國際標準(ISO)未訂定相關標準。

2.洗滌試驗條件須於合格證書中註明之。



等級分類





1. 中華民國標準等級分類:防油污紡織品防油污等級之評定,係依 CNS 11309 L 3218 之規定。

2. 美國標準等級分類:防油污紡織品防油污等級之評定,係依 AATCC 130 之規定。

品質要求





1. 依 CNS 11309 L 3218 試驗法者,必須符合防油污級數 4 級以上之要求。

2. 依 AATCC 130 試驗法者,必須符合防油污級數 4 級以上之要求。



試驗方法





1. 中華民國標準:防油污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CNS 11309 L 3218 之規定。

2. 美國標準:防油污紡織品之試驗法,係依 AATCC 130 之規定。



品保責任區分





1. 紡拓會部分:僅保證上述試驗結果之正確性。

2. 申請廠商部分:須對其他一般紡織品之基本要求(如安全性、染色堅牢度、縮率、撕裂強力…等),

於消費者客訴時,承擔其品質保證責任。





引用標準備





 CNS 11309 L 3218 織物防污性檢驗法

 AATCC Test Method 130 Soil Release: Oily Stain Releas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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